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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登记类型
所谓登记类型,指的是从登记机关从不动产物权或者权利的角度,尤其是这些权利发生变动的角度进行的不同的登记工作。如上所述,登记就是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以至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上,所以登记的类型也就是以这些不同的事实为对象而展开的。在不同的权利变动中,法律不仅仅对于申请人提出不同的要求,而且也会对登记机关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般而言,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类型有: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涂销登记。这些登记类型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都要建立的制度,我国立法当然应该建立这些制度。因为这些制度意义显著,下文将对这些登记的具体类似稍作细致解释。
另外,根据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我国法律还应该建立预告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这些属于特殊不动产登记类型,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制度,登记条例必须配合制定相应规则。
在不动产法律实践中,还经常遇到不动产物权的分立与合并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条例因此也必须建立不动产分立与合并的登记制度。这是一种普遍建立的特殊不动产登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