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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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与原法条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安全不仅仅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入手,还要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要宽一些,有利于拓宽工作视角。二是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