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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对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第26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