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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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应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