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条文注释
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保证。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