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理解与适用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一,告知必须是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本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本法第38条规定,有这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86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告知的时间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或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第三,告知应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必须能够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
第四,告知的内容是应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性,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能选择性告知,隐瞒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
第五,告知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必须将本条列举的,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写在招工简章上,也可以主动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第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至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性规定。本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
第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如果构成欺诈的,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有这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86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