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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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未来

0.3.1 正在进行的中国民法典编纂运动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现行的民法规范是由《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单行法组成的“散装民法典”,不具有法典化的性质和意义;同时,各部民法单行法之间的冲突矛盾之处较多,也不符合民法法典化的要求。因此,中国民法严格意义上的法典化工作必须进行。

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着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民法学者中也形成了一个规模广大的民法典编纂运动。这些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尽早完成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其工作计划是:在2015年至2017年,完成《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总则;在2017年至2020年,对民法分则部分进行编纂,对《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修订和整合,形成完整的民法分则。

在这个规模宏大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中,侵权责任法的修订入典工作就在其中。因此,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命运就关系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未来。

0.3.2 中国侵权责任法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是可以预测的。这就是,根据目前《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推断,侵权责任法作为分则的独立一编,将出现在实质意义的民法分则中的最后一编。

何为实质意义的民法分则呢?这是因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将把具有国际私法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置入民法分则。从实质意义上说,该法并不是民法典分则的组成部分,但又必须将其放在民法分则的最后一编。这样,从形式意义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是民法分则的最后一编,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侵权责任法编却是民法分则的最后一编。

为什么要强调侵权责任法编是实质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典分则的最后一编,原因在于,将侵权责任法编放在民法分则的最后一编,体现的是其权利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并且因此形成中国民法典的“总-分-总”的逻辑结构。这个逻辑结构表明,首先,中国民法典首先的部分是民法总则,即民法关于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统领民法典的分则各编。其次,分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物权法编、债与合同法编、婚姻家庭法编、继承法编以及拟议中的人格权法编,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何种民事权利,以及确定行使这些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最后,侵权责任法编作为分则的最后一编,回归于民法的总括性规定,对民事权利如何进行保护作出规范,使侵权责任法尽管是在民法分则予以规定,但却具有民法的总括性规则的性质。这样,在中国民法典中,就使侵权责任法编具有了更为重要的地位,能够发挥更大的权利保护作用。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民法逻辑地位,相比较债法的组成部分的逻辑地位,显然更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职能发挥,也更有利于侵权法的发展。

0.3.3 中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取舍

《侵权责任法》并非完美无瑕的一部侵权法,还存在某些缺陷。在将其修订后纳入中国民法典时,势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取舍,不仅使其在纳入民法典时不与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各部分相冲突,更要使其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时更加“健美”。

首先,在侵权责任法编的体系编排上,还应当坚持分为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但要改进的是:第一,对于目前的第四章规定的“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存在较大的问题,需要改进。从标题看,这一部分似乎属于总则的内容,而实际内容是规定了6种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因而属于分则的内容。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解体,规定为具体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第二,对侵权责任类型还应当有所增加,例如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帮工责任等。

其次,对于侵权责任法编的具体内容,有些部分存在不当甚至错误,需要纠正。略举几例:一是第二章没有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作出规定,而在分则性规定中又大量地规定了不同形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缺少抽象性规则的指导;二是第26条将过失相抵原则作为减轻责任事由予以规定,混淆了过失相抵规则具有的赔偿原则性质;三是目前第三章中规定免责事由种类不足,没有规定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意外、受害人承诺以及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应当增加;四是第35条后段规定个人劳务的工伤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存在对个体劳动者保护不周的问题,损害了提供劳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五是第81条将动物园饲养的动物的损害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显然降低了对这种危险性极大的侵权责任的危险性警示,归责标准不当,也是必须纠正的;六是对于目前大数据时代大量发生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没有及时规定规则,目前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且该法的规定也不够健全;等等。

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认真、全面的修订,然后编入中国民法典的分则,这样的中国侵权责任法将是一部具有世界性意义的侵权法。这是中国侵权法学者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热情的向往和追求。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2]由于当时的铜是制作钱币的原料,因此铜即等于钱,赎铜等于赔偿或者罚款。

[3]参见李光灿等:《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