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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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与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1.4.1 法规竞合引发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竞合

1.4.1.1 法规竞合的一般原理

法规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或者数个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时,选择适用该行为触犯的某一个法律条文,同时排除其他法律条文的适用,或者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的法律适用规则。法规竞合的实质在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

责任竞合也是法规竞合,是法规竞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法规竞合,是指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

根据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法规竞合分为冲突性竞合与非冲突性竞合。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不能同时并用,司法机关或者权利人只能从中择用其一,例如刑事法律的冲突性竞合由司法机关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民事法律的冲突性竞合通常由权利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非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4]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通常是非冲突性法规竞合,如对伤害罪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1.4.1.2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竞合的后果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竞合,后果是“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发生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当一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同时,又规定为侵权行为时,就使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范竞合在一起。由于该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又属于侵权行为,为避免裁判上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允许司法机关根据被害人及其他有关人的申请,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对这两种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同时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又称为刑事裁判中的私法处分。由于刑事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简略,因而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刑事立法不足的实际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确定附带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在解决行政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中的民事赔偿是附带于行政责任的民事责任方式,其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两个诉讼请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行政附带的民事损害赔偿就是侵权损害赔偿。在行政诉讼中确定附带的民事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1.4.2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先权

1.4.2.1 产生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了我国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保障制度。

法规竞合的发生,产生了民事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权。由于对侵权行为有可能由刑法、行政法、侵权法等不同基本法进行规范,因此,形成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的法律规范竞合,即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侵权人由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要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由于不同基本法的法律规范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竞合,因此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发生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且应当同时承担。如果赋予被侵权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权,则该请求权的地位就优先于罚款、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以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得到保障。这就是侵权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优先权保障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1.4.2.2 概念

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5]优先权的性质是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能够对其担保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是指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就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1.4.2.3 特点

侵权责任优先权的特点是:第一,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是特别法的优先权,是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优先权,属于民法优先权。第二,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尽管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优先权,但其作为担保资产的并不是侵权人的特定财产,而是全部总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是一般优先权。第三,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是优先于特定责任的优先权,并不优先于所有的权利,仅优先于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对于其他债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并不处于优先地位,应当受债权平等原则约束,更不能对抗有其他担保的债权。

1.4.2.4 成立要件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与罚款、罚金等责任人须为同一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权利人是被侵权人,相对应的责任人是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不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都必须是同一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同一人应当承担上述不同责任时,优先权才有意义。

(2)侵权人须因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须是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又要承担对国家的罚款或者罚金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优先于罚款或罚金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因同一行为”,特别强调的就是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3)侵权人须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责任。同时承担,就是在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刑事罚金或者行政罚款等责任。因此,侵权人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前提,同时又要承担罚金或者罚款的责任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前文所谓“等责任”,是说还可能包括其他财产性的行政、刑事责任,例如没收财产等也在其内。

1.4.2.5 担保范围

(1)损害赔偿金。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担保的范围,主要是损害赔偿金请求权,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不论是财产损害赔偿金还是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论是救济性损害赔偿金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请求权都一律受到优先权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同样如此。

(2)损害赔偿金迟延给付的利息。在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中,利息之债也应当受到优先权的保护。不过,在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在判决确定之前是不计算利息的,如果判决已经确定了损害赔偿金,并且规定了给付赔偿金的期限,则超出该期限而为给付者,应当承担利息之债。该利息之债受优先权保护,否则不存在利息赔偿问题。

(3)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付的费用。被侵权人作为优先权人,为了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出的费用,也在优先权担保的范围之内。被侵权人为了救济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是为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所必要,为了保全优先权、实现优先权而支出的费用,也是救济损害所必须,都在优先权的担保范围之内。

1.4.2.6 其他效力

(1)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的标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的标的,应当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和财产权利为限。该标的的范围原则上不受特定性限制,而仅受善意取得的限制。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和财产权利都为优先权的标的,如果在优先权保障期间转让该财产且构成善意取得时,则优先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2)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对抗的对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优先权所对抗的对象,是同一侵权人同时承担的缴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等财产性的责任,不能对抗先前成立或者非因同一行为而成立的罚款和罚金的责任承担。对于其他债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优先权不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