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
4.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地域范围
(1)除下述本节作出的规定外,上述第1至3节规定的任何犯罪的目的是不重要的——
a.不论作为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的任何行为或其他事件是否发生在相关本国;或者
b.不论任何这样的行为或事件发生时被告是否在相关本国。
(2)根据下述(3),在这样的犯罪的情况下,具体案件中实施的犯罪必须至少与国内司法管辖权存在一个重要的联系。
(3)任何这样的联系没有必要存在,上述第1节规定的犯罪的建立在上述第2节规定的犯罪的诉讼程序声称的证据上。
(4)根据下述第8节——
a.在上述第1节所规定的犯罪的案件中事实上存在任何这样的联系;并且
b.在上述第2节规定的犯罪的诉讼程序中,声称实施了那样的犯罪;
上述第2节应适用,如果被告意图在相关本国以外的任何地方实施或协助的任何事情将成立犯罪,第2节适用,如果发生在相关本国的行为是这里所指的犯罪。
(5)本节不妨碍苏格兰法院行使除了本节之外的任何司法管辖权。
(6)对本法中有关国内的理解参考——
a.本法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应用,对英格兰和威尔士;
b.本法对苏格兰的应用,对苏格兰;并且
c.本法对北爱尔兰的应用,对北爱尔兰。
5.与国内司法管辖权的重要联系
(1)本节下面的规定适用于上述第4节的解释。
(2)关于第1节规定的犯罪,下面任何一个都是与国内司法管辖权的重要联系——
a.被告在实施引起计算机执行功能的行为时在相关本国;或者
b.任何含有被告通过实施那些行为确保或意图确保未经授权的访问的任何程序或数据的计算机在行为时在相关本国。
(3)关于第3节规定的犯罪,下面任何一个都是与国内司法管辖权的重要联系——
a.被告在实施引起未经授权的修改的行为时在相关本国;或者
b.未经授权的修改发生在相关本国。
6.本法规定的不完整罪的地域范围
(1)控告共谋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时,下列问题对给被告定罪而言不重要——
a.任何人在什么地点成为共谋的一分子;和
b.是否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在相关本国。
(2)控告实施上述第3节规定的犯罪未遂时,下列问题对给被告定罪而言不重要——
a.犯罪未遂行为是在什么地方做出的;和
b.是否在相关本国产生影响。
(3)控告煽动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时,煽动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对给被告定罪而言不重要。
(4)本节效力不及于苏格兰。
7.与本法规定的犯罪相一致的外部法规定的不完整罪的地域范围
(1)下列内容应插入到1977年《刑法》[1977c.45.]第1节(1)之后——
“(1A)根据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与外部法有关的部分),如果本款适用于协议,本法的这部分对其有效力,当其对上述(1)中的协议有效力时。
(1B)上述(1A)适用于一项协议,如果——
a.协议一方,或一方代理人,在协议形成之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施了与之有关的任何行为;或者
b.协议一方成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方(本人或者通过代理人加入);或者
c.协议一方,或一方代理人,为追求达成协议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作为或不作为任何事情;
并且该协议将属于上述(1),作为关于计算机滥用犯罪的协议,如果不是该犯罪将不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审判,如果依照双方意图。”
(2)下列内容应插入到该节(4)之后——
“(5)本法该部分应用于一项协议,上述(1A)适用于该协议,任何其中的犯罪应被视为所提及的计算机滥用犯罪,如果不是该犯罪将不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审判。
(6)本节中‘计算机滥用犯罪’是指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规定的犯罪。”
(3)下列内容应插入到[1981c.47.]1981年《犯罪未遂法》第1节之后——
“(1A)根据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第8节(与外部法律有关的部分),如果本款适用于一种行为,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考虑到的应被视为本节适用的犯罪。
(1B)上述(1A)适用于一种行为,如果该行为——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施;并且
b.将属于上述(1),而不仅仅是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第3节规定的犯罪的准备行为,如果不是该犯罪,如果完成,将不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审判。”
(4)根据下述第8节,如果任何被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施的行为将达到本法规定的犯罪的煽动行为,如果不是行为人意图后实施的行为将不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审判——
a.其意图实施的行为应被视为本法规定的犯罪,为了指控涉及该行为的煽动行为;并且
b.任何这样的指控应因此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审判。
8.与外部法的关联
(1)某人被认定犯有能够凭借上述的第4节(4)定罪的犯罪,只要其意图实施或协助的行为将涉及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其意图的该犯罪的全部或部分发生了。
(2)某人被认定犯有能够凭借[1977c.45.]1977年《刑法》定罪的犯罪,只要约定的行为过程将在某阶段涉及——
a.一方或一方以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
b.某些其他事件的发生;
构成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意图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事情发生。
(3)某人被认定犯有能凭借[1981c.47.]1981年《犯罪未遂法》第1节(1A)或上述第7节(4)定罪的犯罪,只要其意图实施的行为将涉及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意图的该犯罪的全部或部分发生了。
(4)现行法律规定的在任何地点应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该法出于本节之目的规定的犯罪,但是在该法中加以描述。
(5)根据下述(7),应满足下述(1)至(3)规定的条件,除非不迟于法院规则,可以规定辩方承担控方的责任,通知——
a.说明,对声称关于相关行为的事实,他们认为条件不满足;
b.表示他们的观点的根据;并且
c.要求控方说明条件满足。
(6)在上述(5)中,“相关行为”是指——
a.上述(1)规定的条件哪里有问题,被告意图或协助做什么;
b.上述(2)规定的条件哪里有问题,约定的行为过程;和
c.上述(3)规定的条件哪里有问题,被告意图做什么。
(7)法院,如果其认为适当,可以允许辩方要求控方展示条件已满足,没有优先于上述(5)中的通知。
(8)如果通过上述(7),苏格兰拥有独立司法权的法院允许辩方要求控方展示条件已满足,控方应能够胜任出于这种目的,检查证人或提出证据的任何结果不包括在提交的证据清单中。
(9)在皇家法院,条件是否满足的问题应由法官单独描述。
(10)在高等司法法院和郡法院,条件是否满足的问题应由法官描述,或者根据具体情况,由郡治安官单独描述。
9.非英国公民
(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提起的涉及本节的犯罪的诉讼中,在认定犯罪所需的作为证据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事件发生之时,被告是否是英国国籍不重要。
(2)本节适用于下列犯罪——
a.任何本法规定的犯罪;
b.共谋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行为;
c.任何实施上述第3节规定的犯罪未遂;和
d.煽动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