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证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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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潮平同学这篇博士论文,针对毁灭证据这一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顽疾,进行了系统研究,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具有重大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对“毁灭证据”这一课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实体层面,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表述与我国《刑法》第306条的罪状叙明形成的无缝对接,将毁灭证据行为的涵义限定在“证据物理形态的消失或减损”这一实体法框架中,而对于负有某种特定证据开示义务的诉讼主体拒绝开示证据、从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公平运用该项证据的消极行为,法律规范则鲜有评价。公诉案件中,掌控证据收集优势地位的检控方故意或过失隐匿、毁损脱罪证据的情形层出不穷,这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准确判断事实的精准度,也阻却了辩方合理运用脱罪证据有效辩护的通道,被追诉方的程序权利因此受到抑制。这篇论文结合英美法与大陆法系国家已有的成文法与判例,系统地阐述了证据毁损的内涵与外延,证据毁损构成要件以及发现、制裁程序,并紧紧围绕“毁灭一方无利益”这一逻辑主线,结合英美法系的证据毁损理论与大陆法系的证明妨碍理论,建设性地提出了符合中国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证据规则。无独有偶,在民事诉讼领域,虽有相关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后果,但由于当事人保存证据的法定义务不明确,如何发现当事人拒不提供,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的一大困境。因而,只有将这一法律规范建立在“相关当事人负有特定的证据保存与披露义务”这一前提之上,其运行环境才可合理显现。在重点泼墨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同时,事关隐匿、毁灭民事证据的相关制裁规则构建,也是作者关注的对象。作者将民事与刑事诉讼中事关证据毁损的规则共性揉合在一起,以“毁灭者承担不利后果”为价值导向,提出了毁灭证据抑制机制本土化构建的诸多设想,异曲同工,浑然天成。博士作为高级研究人才,其学位论文无疑是其第一次全面性立言。薛潮平同学在攻读博士学位论文之前,有着基层司法实践经验,本书字里行间融入了他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反思,更寄托了他作为一个法律人孜孜以求、经年不息的法治梦想。本书作为其学业的阶段性总结,不仅凝聚着他三年博士生学习时光的美好回忆,也意味着他将在更高的起点上踏上为中国的法治明天而奋斗的旅程。我希望他今后戒骄戒躁,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都取得更好的成绩。

王进喜

201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