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节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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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注解
“偷开”指在不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所有人知晓的情况下,行为人秘密开走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使其不受所有人控制的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是指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专业驾驶证书而从事驾驶的行为。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2002 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9 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