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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民法对象问题古老、普遍、现实。说它古老,是因为至少自公元前44年西塞罗的《地方论》诞生以来它就存在,至今至少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说它普遍,是因为它得到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普遍关注,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说它现实,是因为它在中国是两次全国性的大讨论(1951- 1957和1980- 1986)的主题,并对认识民法为何物,从而制定民法的有关规定意义重大。为了主题的这些属性,我广泛收集了四大洲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几十种民法对象定义加以研究,把它们归纳为平行线说、十字架说和折扇骨说3个主流类型,外加一个杂说类型,把它们分为西方国家的和苏—俄密切联系国的分开论述,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对象定义所处的类属及其不足,为在我国建立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法对象理论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