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中止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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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准中止犯是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自愿做出了防止犯罪既遂的真挚努力,但因其他因素的作用而阻断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与否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予以与中止犯同等评价的法律制度。准中止犯是中止犯制度“异化”的产物,也是刑法经由主观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刑法至综合主义刑法后,再向主观主义刑法的倾斜。不过,与过去主观主义刑法的立场不同,准中止犯对主观主义的倾斜是现代刑法价值的必然要求。在准中止犯制度中,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促使刑法对行为人人性的回归和尊重,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也正因如此,准中止犯问题近年来逐渐为我国刑法学者所关注。本书以准中止犯为研究对象,系统探讨了准中止犯的理论根据、成立条件、基本类型和责任评价等问题。

准中止犯的概念、特征与价值是准中止犯的基本问题。考虑到准中止犯与中止犯之间的密切关联性,本书从中止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处罚入手,详细分析了准中止犯的概念、特征和价值,提出“准中止犯”的概念和制度的引入,不仅是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需要,也是我国刑法基础理论贯彻和犯罪理论体系完善的需要,有助于将中止犯的理论根据贯彻深入,促进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严密我国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体系,推动刑罚目的的实现。

准中止犯的责任根据是准中止犯的法律评价基础。刑法理论上关于准中止犯的责任根据有伦理根据说、法律制度根据说、综合根据说以及与中止犯要件等同说等不同的主张。作为责任评价的根据,准中止犯的主观善意和客观行为都与中止犯具有同质性,甚至其在防止犯罪既遂方面所做出的真挚努力在有些情况下还要超过中止犯的努力程度。准中止犯与中止犯唯一的差异是准中止犯防止犯罪既遂的行为由于其他因素的作用而未产生防止犯罪既遂的实际效果。但从归责的根据上看,这种行为效果不是对准中止犯进行处罚的根据,因为它超出了准中止犯的主观认识范畴。因此,在责任的法律根据上,对准中止犯减免处罚的主要根据既包括行为的客观面,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面,但行为人的主观善意是主要的,对准中止犯的责任根据应当向主观主义倾斜;在责任的政策根据上,对准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包含了刑罚目的和刑法谦抑的实现。

准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是准中止犯问题的核心。概括而言,准中止犯的成立需要具备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和行为条件三个方面。其中,在前提条件方面,准中止犯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实行及实行后阶段,预备阶段的准中止犯应当非犯罪化,同时可罚的准中止犯应限于刑法分则中的重罪;在主观条件方面,准中止犯除了需具备中止犯的自动性,还需具备真挚性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尽力防止犯罪既遂的发生;在行为条件方面,准中止犯的行为必须具有防止犯罪既遂的性质并且达到一定的强度,但犯罪是否既遂不是判断准中止犯成立与否的标准。

准中止犯的类型涉及准中止犯的分类和范围。根据犯罪既遂是否发生、介入因素的不同,准中止犯可分为外因型准中止犯、内因型准中止犯和结果型准中止犯。其中,外因型准中止犯是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后,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由于外部介入因素的作用而致犯罪结果未发生,从而阻断了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成立的准中止犯。内因型准中止犯与外因型准中止犯的唯一差异是导致犯罪结果未发生的因素是行为和行为人的内部因素。结果型准中止犯是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后,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因外界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准中止犯。这三种类型的准中止犯对于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中止犯与本罪既遂犯的竞合”、法定危险状态发生后的危险犯中止等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参考价值。

共同犯罪的准中止犯是准中止犯问题的实践难点。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过于重视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从犯的从属性,没有充分考虑教唆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他们的中止提出了超出他们能力的要求。针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存在的不足,刑法理论上有论者主张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理论,不过脱离共犯关系理论只能解决我国共同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先前犯罪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后行为的脱离,无法综合评价行为人防止犯罪既遂的行为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自动性、真挚性等问题。共同犯罪准中止是解决我国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有效理论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为防止犯罪既遂已经尽力,但犯罪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的,或者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与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无关,并且行为人为防止犯罪既遂已经尽力的,都可成立共同犯罪的准中止犯,比照中止犯进行处罚。

准中止犯的责任模式是准中止犯的处理原则与标准。目前,域外刑法典中准中止犯的责任模式有比附制(即准中止犯比照中止犯的原则处罚)和并列制(即准中止犯与中止犯并列规定处罚)。相比之下,比附制更能体现准中止犯与中止犯的法律评价等值性。不过,鉴于我国刑法存在的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我国应将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修改为“对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中止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对准中止犯与中止犯作同等的法律评价。

总之,准中止犯是中止犯、未遂犯和既遂犯等犯罪停止形态的补充,可以填补我国中止犯与未遂犯、中止犯与既遂犯之间的理论空白,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相关制度具有重要价值。在此基础上,本书立足于准中止犯的概念和要件,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践分析的方法,参考借鉴了域外18部刑法典(包括刑法典草案)关于准中止犯的立法资料,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准中止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资料翔实,内容深入。期待本书能够为我国准中止犯制度乃至整个犯罪停止形态制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于2000年~2003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法学硕士学位期间开始关注犯罪中止问题,硕士学位论文即以犯罪中止问题为主题。不过,受当时的研究视野、研究资料和研究能力所限,相关研究在现在看来明显缺乏深度,许多观点也经不起认真的推敲。好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十余年来,我一直都十分关注与犯罪中止相关的学术问题,不断充实相关知识和资料。本书研究的准中止犯问题是犯罪中止问题的延伸,而且本书写作的部分内容也参考借鉴了当时的一些研究资料和思路。不过,犯罪中止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虽然只算得上是一个小问题,而且学界对其中的许多问题也争议不大,但学术研究无止境,再小的问题也有深挖的价值。准中止犯问题的研究亦如此。因此,本书对准中止犯问题的研究只能算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其中许多问题(如共同犯罪的准中止犯问题)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此敬请各位读者朋友和方家不吝赐教,多提宝贵意见。

袁 彬

2015年3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