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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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10.0 相互义务

10.1 通知地方政府

东道国和矿业公司须定期通知当地地方政府本协议项下的活动。

10.2 采用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赤道原则

若规范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和管理、污染预防的适用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及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严格,矿业公司应按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规范其行为。为消除疑问,矿业公司和东道国都认可,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勾勒了在必要时,发展特定地点的环境合规限制的程序。

10.3 协议双方对人权保护的承诺

(a)合同双方都相互承诺保护和促进受协议项目影响的所有个体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b)矿业公司安保部门与警察、军队或其他东道国安全机构的所有往来中,合同双方承诺遵从适用法律,遵从《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

(c)矿业公司应保证其执行的政策反映了其尊重人权的责任,这些政策旨在对矿业运作任何潜在的或实际的人权负面影响,进行预防、减轻和救济。

(d)对协议项目的存在和活动所产生的潜在的人权影响,以及矿业公司政策、程序和实际作业对所在地区人口的人权影响,实施的独立评估,该评估程序应参照国际标准定义的透明、独立和包容原则。

*有关人权的额外示例,请参阅第19.3条(安全)。

示例一

遵照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社会和环境政策与指南》进行动迁。

政府按照适用法律,同意遵照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社会和环境政策与指南》的规定,对居住在[受影响地区]的居民进行动迁,该动迁费用预算________美元。

示例二

国际金融公司《自然栖息地保护政策》,1998年11月。

协议双方同意遵从本政策规定的关于环境和社会的实质原则。

示例三

国际金融公司《关于强制劳动和有害童工的政策声明》,1998年3月。

协议双方同意遵从本政策规定的关于环境和社会的实质原则,但对下列程序性例外作出相应修改:

(a)政策的第5段(标题为“国际金融公司项目小组的责任”)应依下文进行解读:

协议双方的责任

若任意一方和/或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发现或怀疑存在与有关本协议的可能的有害童工,他们将与环境管理专家组联系,以取得进一步的适当处理问题的信息。环境管理专家组需确定情况的事实、检查各项备选方案并建立与本政策相一致的行动方案。若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潜在的有害童工问题,协议双方将会面并就适当的缓解措施方案进行协商,从而消除或防止有害童工。

(b)政策的第6段(标题为“项目发起方如何减少和管理有关风险?”)应依下文进行解读:

协议双方如何减少和管理有关风险?

为了帮助打击有害童工,协议双方应检查:

(i)所有不足18岁的从业人员的年龄和就业情况,尤其是那些年龄不足完成义务教育年龄的青年人;

(ii)现有的工作条件(例如,职业身体条件和安全条件,包括接触机器、有毒物质、粉尘、噪音和通风的情况);

(iii)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以及

(iv)关于童工问题的当地和国家法律。

完成这些评估之后,协议双方应该:

1.消除商业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童工情况,并考虑儿童的利益;以及

2.制定公司最低工作年龄,并制定反对有害童工的公司政策声明。

示例四

21.1 义务

政府应履行本协议根据不断发展的国际人权保护责任而建立的义务。

21.2 人权文件

矿业公司承诺有义务尊重载于下列文件中的人权:

(a)《世界人权宣言》;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e)《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g)《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69号);

(h)《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

(i)东道国为缔约方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件。

21.3 矿业公司保证

为了满足本条所列的义务,矿业公司应:

(a)寻求预防、减轻和救济,因矿业公司的活动或因本协议相关第三方的关系,对人权产生的所有的负面影响。

(b)在本协议的开发方案启动以前,进行初步、独立的人权影响研究,确定哪些公司活动和关系(包括任何安全预防措施)可能会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并每年更新这一研究。

(c)矿业公司、公司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安保人员与警察、军队或其他东道国安全机构的往来中,确保遵从《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的规定。

(d)确保其营运政策反映尊重人权的责任,保证制定所需的政策和程序以预防、减轻和救济其活动或关系所产生的对人权潜在或实际的任何负面影响(须参考上述影响研究)。

(e)尽快对公司活动和关系所产生的任何明显对人权有负面影响的问题进行救济,包括通过如下方式:

(i)对负面影响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补偿或其他适当的救济措施;

(ii)消除或改变导致负面影响的原因,以避免同类负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iii)修改其营运政策或手册,预防其行为的复发或不作为导致的侵害;和

(iv)其他必要的行动,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负面影响。

21.4 合作

(a)政府和矿业公司应努力合作,最大程度地确保本条的实施,并以此为目的,寻求与当地社区的合作。

(b)独立人权影响评估员应由矿业公司与当地社区共同任命,并是这一领域公认的专家。他或她应与当地社区和其他机构与个人座谈,以编制一份全面、客观的报告。

21.5 侵犯人权的共犯

(a)政府和矿业公司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行使权利时,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成为他人侵犯人权的共犯。

(b)本章的“共犯”是指政府或矿业公司明知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第三人(包括其他政府机构或非国家机构)对人权的侵害。

(c)本章的“明知”是指当事人应当知道其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会或实际会侵犯人权。更确切地说,仅仅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存在于东道国或向其缴纳税收或其他费用,不构成本协议所指的共犯。

21.6 违约非借口

一方对本条款的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对本条款违约的借口。

21.7 报告

初始的人权影响研究和每年的更新报告应向中央政府及每个受矿场影响省份的中心地区提供,并在矿业公司于矿区的主要办公地点和其他协议双方同意的地方可得。该研究应以矿场所在地的当地语言提交。

21.8 违反国际人权法

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范畴内,和其他法律范畴不同,人权负面影响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人权法的违背事项的发生。

10.4 预防腐败

10.4.1 矿业公司的义务

矿业公司、其管理人员、董事及雇员均承认并同意,遵从适用法律以及矿业公司注册地或业务所在地的反贿赂、反腐败规定(统称“反腐败法”),并应在东道国境内开展活动时遵从反腐败法确定的义务。

10.4.2 东道国的义务

东道国承认并同意,东道国各级官员都应遵从反腐败法,并在开展活动遵从反腐败法确定的义务。

10.4.3 其他适用规范

合同双方承认并同意,本条规定以及所有由矿业公司或任何其承包商、分包商、管理人员或董事支付给任何级别东道国机构或东道国政府官员的款项,都应是公共信息,并应按照《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予以公开。

10.4.4 双方理解

(a)本协议合同双方理解以下行为违反适用法律、反腐败法和本协议,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i)任何私人或政府官员,无论是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收取、索取或接受,任何金钱或其他性质的要约、允诺和赠予(包括便利费),使私人或第三方利用其职权作为和不作为而获得帮助或商业优势;以及

(ii)任何本条中描述的行为的共同串通行为,包括煽动、协助和教唆、阴谋实施或批准这类行为。

(b)东道国应按反腐败法对这些行为提起公诉,合适时寻求相应外国政府的执法行动,并应就该执法行动与外国政府全力合作。

示例一

15.20 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应遵从其注册地国家(包括东道国)反贿赂/腐败法律规定,并在东道国开展活动时遵循该法律赋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