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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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域外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

——谈判和起草的模板

说 明

不应使用本文件创设法律关系。

本文件仅旨在为矿业开发协议的谈判和起草建立一份模板。文本内容仅作说明用途,本文件中的示例均取自现有矿业开发协议且未经任何修改。对于将本文件的文本或示例于任何一份具体协议中进行使用,本文件的作者或国际律师协会均未作出许可。

查看《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以及分享您使用本文件的经验,敬请登陆:www.MMDAproject.org

免责声明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网站上展示的《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及相关评论、网络资料和其他文件,仅供作谈判和起草协议的一份指南。对任一特定交易而言,它们可能并未包括所有必要的或适当的条款。取自现有矿业开发协议的示例仅作说明用途。

这些资料是可以协助谈判者和起草者进行协议开发的工具,或可以作为教学资料。若缺乏必要的技能水平和经验,或对所涉国家法律以及国际标准缺乏深入的了解,使用这些资料进行具体协议的开发将会造成十分严重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国际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以及为这些资料的形成作出了贡献的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将本示范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一项具体交易之前,对类似交易富有经验的称职律师应该认真审阅本示范协议的每一条款。所有条款(包括本示范协议中的条款)均必须基于该特定交易及其当事人关系的实际因素和情况进行调整。本示范协议中没有指出的其他条款可能正是保护当事人权利所必要的。

参阅本示范协议的当事人,在涉及矿业开发协议重要事项的任何协议进行终稿之前,应该咨询对类似交易富有经验的法律、税务和会计顾问。参阅或使用本文件或矿业开发示范协议网站上任何其他资料的当事人,应当自担风险。

对于因使用本文件、其任何部分、变化形式或其他任何与《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一并展示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与本文件的编制有关的任何一方均不应当承担责任。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是……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是国际律师协会之矿业法委员会成员们花费将近两年时间获得的工作成果。尽管名为“协议”,本文件不是一份协议,因为假如是一份协议,人们就可以把它打印出来、加入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并予以签署。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是一份来自于现有矿业开发协议以及其他材料的示例的集合。它旨在为谈判者和起草者提供帮助,促使他们对大型境外自然资源投资(特别是那些在发展中国家中进行的)所提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利益平衡方面的一些难题进行思考。一方面,《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可以作为谈判这样一项投资的议程产生助益。另一方面,《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也可能对于负责为这样一项投资进行协议起草的律师有所助益。

只有当所有当事人对于正在协商的问题有充分理解并思考清楚时,才会产生良好和有效的协议。因此,《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的目的并非在于成为一份格式协议,而是在于促使谈判者和起草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清楚的思考,并就这些问题对使用者进行教育。经过这些过程,协议才可能出现。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是基于这样的信念:矿业投资者、国家和社会组织有着一些共同的根本利益,以及,所有利益都受益于投资环境的长期稳定性。而长期稳定的关键在于所有利益都受益于一项协议,且该协议在促成商业成就的同时也对矿业运营地的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贡献。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不是……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不是矿业法规的替代品

对于《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许多评论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远离矿业开发协议,而向基于明晰的法规进行投资的做法靠拢。有关法规诸如矿业法、税收法、环境法以及平等适用于所有投资者的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的许多起草者在理念上都赞同这一观点。

然而,在很多地区,矿业开发协议仍被继续使用着。实际情况是,一些国家似乎正在从法规制转向合同安排制。

也存在着这样一些地区,即,使用法规处理一些(但不是全部)重要矿场开发中的必要问题,同时也可能需要一份合同性协议来补充立法中尚未规定的事项。事实上,一些评论家认为,对于矿业投资应该给一个国家带来的东西的期望值已经大大提升,以至于很多法规根本就没有充分解决诸如当地社区的意愿、矿场关闭的社会问题或争议解决等等问题。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并不旨在成为矿业法规的一项长效替代方案。应该由东道国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投资制度,而且,对于那些选择通过合同来调整矿业投资法律关系的地区来说,《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旨在作为一种工具,对谈判和起草这类协议提供帮助。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不是一份勘探协议

一个矿业项目的开发当然只能在一处矿藏通过勘探已经确定之后才能进行。探矿权需要通过某种形式的法律安排予以确立,或根据矿业法规,或根据某种规章,或根据一项协议。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不是勘探阶段的一项协议。《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基于这样的假设,即,根据应当适用的当地法律,已经进行了全面勘探,发现了一处有价值的矿藏,而且,该项目现在已经进入开发阶段。

对勘探据以进行的法律安排有着某种形式的研究和更为深入的理解,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一些评论者认为,妥善的勘探安排将为一份成功的矿业开发协议奠定基础。

勘探协议的开发不属于本项目的范围。本项目的重点是开发矿业协议,而不是勘探协议。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不是一份社区层次的协议

在那些受到矿业项目影响的地区,人们对矿业公司和社区之间的社区发展协议产生了不小的兴趣。无论这些协议是被冠名为《社区可持续发展协议》、《影响和利益协议》或其他标题,它们在项目开发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然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的重点是东道国的国家政府同矿业公司之间的协议。尽管《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的某些部分涉及社区协议,但是它本身并不是一份社区发展协议。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不是充分协商的替代物

对于矿业开发协议的清晰度、质量和平衡存在许多顾虑,这些归根究底是对协议谈判各方当事人之间在资源和能力方面不平衡的顾虑。在某种程度上,评论意见还表明,有效矿业开发协议的谈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需要来自会计师、税务专家、矿业律师、地质学家及其他各方的跨领域的协作。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派出这样的谈判小组,因而产生了它们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种感觉。[1]

鉴于《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增加了对矿业开发协议的认识和理解,保守地说,它可用作能力培训的一项工具教材。但是,我们并不敢说《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本身就能解决谈判能力和资源不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