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
1.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当然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
某些省市对申请宅基地的主体进行了规定,例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
(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
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2.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我国宪法排除了因男女差异而在权益保护上的差别。
实际上,我国更重视对妇女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的特殊保护,为了切实保障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对此做了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不能因为某农户没有男丁而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益。
3.没有子女的农民夫妻能否申请宅基地建房?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这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没有子女的农民夫妻是否有权申请宅基地做出回答,但是可以推断只要他们符合本省市规定的申请宅基地条件即可申请,也就是说,没有子女的农民夫妻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当然可以申请,法律不会因为其是否有无子女而考虑是否批准其申请宅基地。
4.村干部农户能多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村干部农户不能多申请宅基地。
村干部农户需要宅基地建房时,也必须同其他村民一样,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委会)通过,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在县政府批准后才能建房。而批准建房用的土地面积也不能超过本省市规定的上限标准。不能因为是村干部就自以为是,搞特殊化。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没有规定村干部在申请宅基地面积大小方面存在特权。而且,村干部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5.农村宅基地的发证经过什么程序?
农村宅基地发证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审核批准用地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2)出具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
(3)地籍人员实地勘测,填写地籍调查表,四邻签字盖章。
(4)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责任人签署初审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或盖章后,颁发土地使用证,并加盖发证机关、政府登记专用章。
(5)填写土地登记卡。
(6)填写土地证书签收薄。
(7)档案整理,永久保存。
6.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申请宅基地能否得到批准?
不能得到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虽然是针对建住宅来说的,但从申请宅基地的角度看同样适用,因为申请宅基地的目的就是为了建住宅,因此,如果申请宅基地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当然不能获得政府的批准。
原建设部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规〔2004〕185号)的通知第(十九)项对此进行了明确:“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批村镇宅基地必须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并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安排。凡没有制定村庄、集镇规划或宅基地申请与村庄、集镇规划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手续。已确定撤并的农村居民点内,不得批准进行新的建设……”
7.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是指什么?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这“三到场”是指:
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8.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
村民宋某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所盖六间南房多年,1985年,宋某与刘某结婚后,夫妻二人在父母宅基上又加盖二间西房。1989年,该村对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按照村里的惯例,宋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证被变更在了宋某名下。2003年,宋某与刘某感情不和,刘某要求与宋某离婚,并提出因宅基地在宋某名下,故宅基地上的八间房屋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平均分割,分得四间房。请问,在本案中能否以宅基地使用证作为惟一证据确认八间房屋为共同财产?
不能。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名字并非房屋所有权的惟一证据。
在我国许多农村,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一般只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进行了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虽也经常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却通常是家庭共有。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农村房屋进行规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将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惟一依据,尤其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惟一依据。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谁所有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外,还应结合房屋的演变过程等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该处宅基地按照村惯例由宋某父亲变更在宋某名下,并不能产生变更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六间南房为宋某父母所建,为宋某父母财产。现宋某父母仍健在,刘某无权要求分割宋某父母的财产。刘某与宋某只能分割其后盖的两间西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