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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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合议庭的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本条分为六款。第一款是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的规定。“合议庭”是指根据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根据本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法律规定的三人组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款是对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三款是对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的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如查阅案卷、审查证据、讯问被告人、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等。

第四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第五款是关于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规定。本条规定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中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第六款是关于合议庭的审判长如何确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并且只能由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如果院长、庭长同时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应当由院长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评议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案例解读

案例75.审判长可以否定其他审判员的意见吗?

范某曾任县公安局长一职,因涉嫌受贿,被当地检察机关拘留。检察机关在搜查其住宅时,在衣橱内发现各式手枪子弹250发。经调查,其中30发是范某从公安局合法领取的,另220发是范某在任职期间以进行训练为名,从当地武警支队获得,或在公安工作中留存所得。2009年9月,检察机关以范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张某某、王某某和任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王某某为该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范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意见不一。王某某认为范某非法持有的军用子弹超过50发,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张某某和任某认为范某一直在公安机关任职、具备配用枪弹资格,其截留弹药的行为应属违纪,而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王某某认为自己是刑事审判庭庭长,又是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在判决意见发生分歧时,自己有最终的决定权。本案中法官王某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就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是正常现象。但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机构,必须做出裁决。法律确定了合议庭工作原则,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本案中王某某以自己是庭长以及本案的审判长,否定其他两位审判员意见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作出判决以及何种情况下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要重视发挥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只有个别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自身难以作出决定的,才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于一般案件不能由审判委员会取代合议庭发挥作用。其次,对于特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必须在开庭审理后,即合议庭经过评议,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应用要点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判决书的署名】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决定,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名。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据以作出判决或裁定,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判决书上不署名,而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署名。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会议纪要等属于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范围】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