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要点提示
本条第1款(b)项规定了公约的扩大适用,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尽管当事人所在国有一个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对此我国作出了保留。
司考真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 )(2003/1/66)[1]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要点提示
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司考真题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2002/ 1/67)[2]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 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相关规定
合同法61-63、民法通则88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相关规定
合同法61-63、民法通则88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要点提示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相关规定
本法13、合同法10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相关规定
本法11、合同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