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兑
提示行有责任检查汇票的承兑形式,以保证其表面看来是完整、正确的,但不负责审核签字的真实性或承兑签字人的签字权限。
第二十三条 本票和其他票据
提示行不对任何签名的真实性或者本票、收据或其他票据的签署人的签字权限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拒绝证明
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或者其他替代的法律手续)作出明确的指示。
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或者办理其他替代的法律手续)。
银行因办理此类拒绝证明或其他替代的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及/或开支将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需要时的代理人
如果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发生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时担当需要时的代理人,则托收指示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果没有这样的说明,银行将不接受来自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第二十六条 通知
代收行将根据下列规定通知托收结果:
a.通知的形式
代收行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所发出的全部通知或讯息必须包含适当的细节,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包括在托收指示中所指明的后一银行的业务参考号。
b.通知的方法
托收行有责任就本条c款ⅰ项、c款ⅱ项和c款ⅲ项中列明的通知如何作出的方法向代收行作出指示。如果没有该指示,代收行将以自己选择的方法发出相关的通知,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承担。
c.ⅰ.付款通知
代收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发出已收到付款的通知,说明已收妥的金额、扣除的手续费及/或支出及/或开支,以及资金的处理方法。
ⅱ.承兑通知
代收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发出已取得承兑的通知。
ⅲ.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的通知
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
提示行必须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毫不迟延地发出被拒绝付款的通知及/或被拒绝承兑的通知。
收到上述通知后,托收行必须就单据的进一步处理作出适当的指示。如果提示行在作出被拒绝付款及/或被拒绝承兑通知后的60日内没有收到此类指示,则可以将单据退回给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再承担进一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