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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付 款
第十六条 毫不迟延地付款
a.收妥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及/或开支,如有的话)必须按照托收指示的条款和条件毫不迟延地支付给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b.尽管有第一条c款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代收行仅将收妥之款项支付给托收行。
第十七条 以本国货币支付
如果单据以支付地国家的货币(本国货币)支付,提示行只有在付款人以能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立即支用的本国货币付款后方能向付款人交付单据,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
第十八条 以外国货币支付
如果单据以支付地国家以外的货币(外国货币)支付,提示行只有在付款人以能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立即汇出的该外国货币付款后方能向付款人交付单据,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
第十九条 部分支付
a.在光票托收时,在付款地的有效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其允许的条件和限度内,可以接受部分支付。金融单据仅在全部款项已经收妥的情形下方可交付给付款人。
b.在跟单托收时,只有在托收指示专门授权时才接受部分付款。但是,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仅在全部款项已经收妥后才向付款人交付单据。提示行不对任何交付单据的迟延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c.在任何情况下,部分支付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时,方可被接受。
如果接受部分支付,则应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