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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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理解与适用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主要表现包括:

(1)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提出不同的看法。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2)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反映自己的意见和监督提供便利的渠道,以便消费者的意见和监督能够顺利到达经营者的决策层,对经营者的行为发生影响。

(3)经营者应当正确对待消费者的意见和监督。经营者应当在对消费者的意见和监督进行鉴别的基础上,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其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对于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等的合理意见亦应认真听取,并采取措施提高商品、服务的质量水平。

(4)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经营者还应当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物价监督部门等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