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版(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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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期限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