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侵权责任法是法治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支柱性法律,它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而又矛盾突出的各方面问题,充分保护民众权益。
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原有的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2)原有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3)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统一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主要的突破:(1)将已经出现的新的侵权类型在本法中予以肯定,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以及过度诊疗等几方面;(2)为了应对未来新的侵权类型的出现,将“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内;(3)对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赔偿规定加以一定程度的整合,主要表现在共同侵权与多人分别侵权,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等几方面。
二、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应用提示
(一)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的引入,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1)在某些案例,例如产品责任,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十分困难,有使受害人难于获得赔偿、加害人逃脱责任的极大可能;而在更多的案例,例如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环境污染致损案件、建筑物倒塌致损案件,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纯属没有必要、多此一举;(2)由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导致很多时候,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是有过错的主体,主要表现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引入。这主要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是原有的过错责任被突破,二是原来的“侵权行为法”被现在的“侵权责任法”所替代。
(二)关于产品责任
本法在原有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法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规定车主的责任,而对于驾驶员不是车主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针对此一问题,侵权责任法专门针对驾驶员不是车主出现交通事故时的多种责任承担情形做了特别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不再使用医疗事故这一称呼,而改为医疗损害责任。另外,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法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1)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2)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3)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本法在民法通则和各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规定:(1)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
读者需要注意的是:(1)本法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2)考虑到地铁工程坍塌以及矿山事故的发生,本法专门规定了地下挖掘事故责任的承担;(3)本法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与铁路法有不同,这一法律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将如何适用,编者提醒读者予以继续关注。
(七)关于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侵权时有发生。本法在总结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侵权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