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注解
本条是关于“过失相抵”或者“与有过失”的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应用
27.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情况主要有几种?
过失相抵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其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应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来看,过失相抵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对过失相抵进行抗辩。按照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前提下,才能免除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哪怕是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法律规定只能以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进行抗辩。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只有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能对受害人进行抗辩,即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例如:①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②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③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可以受害人的与有过失进行抗辩。①按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②按照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28.过失相抵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关系?
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应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例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酒后且严重超速度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免除责任,而只能是减轻责任。
29.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确认,该法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在司法实践中,应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被侵权人仅存在一般过失,可以考虑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时应考虑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配套
《民法通则》第13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电力法》第6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