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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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解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成立共同侵权行为,那么,数个行为人就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配套

《民法通则》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