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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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注解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合法有效,其发生的依据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约定。第二,责任主体的财产如能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三种责任并行不悖,责任人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时,才出现民事责任优先的问题。

应用

7.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如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其需同时承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刑事责任被判处罚金,且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金承担。

8.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配套

《民法通则》第110条;《物权法》第38条;《刑法》第36条;《公司法》第215条;《证券法》第232条;《食品安全法》第97条;《产品质量法》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