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了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阐明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属于广义婚姻法。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家庭关系是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由婚姻法规范调整。本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保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区别于其他法律。
但婚姻法不保护试婚。试婚,是现今社会存在的一种男女同居状态,是指男女同居过一段夫妻生活后,双方满意,就办理结婚手续,成为正式的夫妻;任何一方不满意,就互相分手,互不干涉。婚姻法不保护试婚,产生纠纷的,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
注意,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不是全部准则。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婚姻法调整,但除了本法之外,我国现行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从一国根本法的角度规定了要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进行保护,规定了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了抚养、赡养的义务;《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它强调了要保障婚姻自主权,要维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继承法》、《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对公民的继承与收养、夫妻计划生育,以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刑法》对婚姻家庭生活中存在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有关情形作出了定罪和处罚规定。总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与《宪法》以及《民法通则》、《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保障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