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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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条文注释

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2)行政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3)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动向受理该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受理该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

2.对“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确切含义的理解。目前,对于“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的“利害关系”究竟是指直接利害关系还是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将“利害关系”明确限制为“直接利害关系”,出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将其理解为既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第四条 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第四条 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配套解读

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者许可争议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4)在确认自然资源归属案件中的权利主张人;(5)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未起诉的人;(6)行政合同案件中的利益关系波及人;(7)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8)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案件中的建设、使用单位;(9)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主体组织。

案例注释

案例12:行政诉讼第三人(“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二是由法院通知参加。本案中,江苏省泗洪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即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