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配套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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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答案:B。厂房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为专属管辖,因此B正确。

2.答案:A。本题考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救济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3.答案:C。本题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答案:D。本题考查船舶碰撞的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0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船舶碰撞地为浦江江面所在地,加害船舶最先被扣留地为江南冲滩,被告住所地为某部队所在地,因而选D。

5.答案:C。本题考查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民诉意见》第36条规定:“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6.答案:C。本题考查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7.答案:B。本题考查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答案:C。本题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9.答案:C。本题考查对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律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10.答案:A。本题考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1.答案:B。本题考查公路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夏某可以选择上述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作为一审民事案件,依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12.答案:A。本题考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3.答案:A。本题考查管辖恒定原则以及指定管辖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以及《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为由移送案件(故选项B不正确),也不得以当事人形成经常居住地为由移送案件(故选项C不正确)。此外,根据我国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况是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及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无管辖权,而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化的情况(故选项D不正确)。

14.答案:D。本题考查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这里需要注意与《民诉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5.答案:D。《民诉意见》第2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新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6.答案:A。《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7.答案:B。《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8.答案:C。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19.答案:D。《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答案: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21.答案:D。《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孙某是非文职军人,其妻子作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原告其妻住所地丁地人民法院管辖。

22.答案:D。《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题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B地不是双方的住所地,因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D地人民法院管辖。

23.答案:A。依《民诉意见》第10条,本条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即A市人民法院管辖。

24.答案: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该条解释,可以知道,答案为D。一定要注意该条解释是在2002年10月12日颁布,是最新的解释。而且,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级别管辖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注意对比。

25.答案:A。《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并非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审都由中院管辖,而是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才由中院管辖。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最高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而非仅限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D项错误。

26.答案:C。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生效前,有权管辖的法院尚未确定,最终未必由受诉法院进行管辖审理,因此受诉法院的审理权是待定的。而裁定准许撤诉与否,是审理权的一部分,当然受诉法院暂时无权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与否的裁定,只有等二审法院先对被告的上诉作出裁定后,一审法院再根据裁定做出处理。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7.答案:B。《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从理论上说可以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第三,其他特殊情况。本题中,因为纠纷本身涉及到甲区法院,因此不宜由其自己审理,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B项说法正确。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管辖权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而本题所述的情形中,甲区法院本身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存在无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况,所以不是移送管辖,C项说法错误。本题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涉及工程款纠纷,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8.答案:A。《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对于一般案件都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两项属于特殊地域管辖,D项属于专属管辖,三者都不属于一般地域管辖的案件。

29.答案:A。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时,《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但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时,所作判决一般都可上诉,并非生效判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30.答案:C。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6条新增内容。31.答案:C。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8条新增内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本题的考查点是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对于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民诉意见》第19条与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有不同的规定,因而,《民诉意见》第19条已为后一司法解释所取代而失去效力,对此,考生应当加以注意,具体参见《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2.答案:BC。本题考查海难救助的管辖法院。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1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3.答案:AC。《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答案:ABCD。《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答案:BCD。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A错,因A项表述无法律依据。BCD对,因BCD项表述分别是投保车辆的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6.答案:ABC。《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可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管辖协议也同时无效。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选项D中,首先,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而是在开庭时提出的管辖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晚了;其次,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即便是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法院不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7.答案:ABCD。《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项正确。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新法第164条)所规定的期限(即15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15天。

8.答案:ABC。《民诉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题中,虽然在案件受理后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是该案件依然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乙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AB项正确,D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本案中虽然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它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项正确。

9.答案:AB。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时,须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10.答案:AB。《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新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甲县是被告所在地,乙县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11.答案:BCD。《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诉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2.答案:CD。《民诉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答案: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答案中的BCD,正是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至于A项关键是看是否为车辆的登记注册地,题目中没有言明,故不能确定,不应当选。

14.答案:ABCD。《民事诉讼法》第18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项(新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5.答案:AB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47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答案:ABCD。追索赡养费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7.答案:AB。根据《民诉意见》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做法错误。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B错误。第3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正确。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正确。

18.答案:ACD。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A错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所以答案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以答案D错误。

19.答案:BCD。《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答案B、C、D说法错误。

20.答案:ABD。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的掌握,同时还考查考生是否能够区别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要注意,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21.答案:ABC。答案D发生的是管辖权转移。

22.答案:BD。本题考查管辖恒定原则,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动而改变。

23.答案:BCD。法院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党籍处分,因此B错误。企业破产案件要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因此C错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由不同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D错误。

24.答案:ABCD。《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是甲市A区,被告住所地是甲市B区,所以A区和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李某可以向A区或者B区的法院起诉,A和B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其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的说法正确,当选;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5.答案:ABC。《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案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中国A县)、合同履行地(中国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26.答案:BCD。《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由此,A项中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B项中的陈某于2005年3月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仍应当受理。

《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C项中当事人约定的L县L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民诉意见》第14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故C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D项中,因为是被告起诉离婚,而不是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27.答案:BC。《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意见》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诉意见》第146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仲裁法》第10条第1款:“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因为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且其中一个无管辖权,所以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应当选择B、C项,排除A、D项。

28.答案:ABCD。本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中对管辖作出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29.答案:BC。本题考查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制度同时适用于对地域管辖和对级别管辖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专门规定级别管辖异议的司法解释。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只要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属于其他法院管辖,就可以进行移送管辖,这种管辖错误既包括地域管辖错误也包括级别管辖上的错误。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使得本无管辖权的法院由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转移的前提并非因为管辖错误,而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当事人的协议不能变更级别管辖。D选项是错误的。

30.答案:ACD。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B。《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的住所地虽在南山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却在北区,因此,应由北区法院管辖。

(2)AB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C。理由如上。

2.答案:(1)BD。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是因车辆、船舶、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指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

(2)ACD。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有客运与货运两大类。运输始发地,指运输合同规定的出发地。运输目的地,指运输合同规定的最终到达地。

3.答案:ABD。《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新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A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B区是产品销售地,乙电视机厂所在地是产品制造地,因此,ABD三个选项为可选项。C错,《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从当前的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则是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法院批准。

4.答案:(1)A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新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与结果地均在甲县,被告住所地在丁县,因此,甲县法院与丁县法院均有管辖权。

(2)AD。A表述错误,B表述正确,因《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应由甲县法院管辖。C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表述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丁县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

(3)BC。A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中,由于乙县、丙县属B省,而丁县属A省,如果需要报请指定管辖,应为二省的共同上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来指定。B对,因乙、丙两县为侵权行为地,而丁县为被告住所地,因此,乙、丙、丁县均有管辖权。C对,本题中的张某、王某、马某的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可以不合并审理。

5.答案:ABCD。《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CD项都正确。

6.答案:(1)B。《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中本来万泉公司住所地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原告起诉,被告不持异议并参加诉讼,应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参见《仲裁法》第26条规定。

(2)ACD。依《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当事人不得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故B项错误。ACD三项皆正确。

7.答案:(1)A、B、C。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本案中A区是原告住所地、B区是被告住所地、C区是合同订立地,他们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

(2)D。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丙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B。根据恒定管辖原则,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4)B。根据恒定管辖原则,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8.答案:ABD。《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D项正确。

四、名词解释

1.答案: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因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

2.答案:专属管辖是依据管辖是否有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其含义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3.答案:协议管辖又称合议管辖或约定管辖,是与专属管辖相对而言的。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做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协议管辖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但又不同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其它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5)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答案: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

5.答案: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五、简答题

1.答案: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依原告的选择而定,被选中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能将案件移送到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原告在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后,选择权便因行使而消灭,管辖也因其选择而确定。

2答案[1]: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它的设立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分权进一步扩大,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的进一步增强。但是民事诉讼法对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如果约定在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5)当事人必须作出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违反上述要求,将导致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乃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3.答案: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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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案: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情形为:(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第三,当事人在合同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论述题

1.答案:答案要点:(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3)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院规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些诉讼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答案: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10)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2]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原则上,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规则,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意见》第5条,为“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会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关键在于对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作了不同的认定。慈溪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于2002年1月9日起暂住杭州市机场路闸弄口新村28弄18号,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闸弄口派出所办理的被告暂住证为据,而该院对本案的立案日期为2002年11月13日。该院因此认为,三被告在杭州市江干区连续居住的时间至本院立案时尚不满1年,因此,不能认定杭州市江干区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申报暂住证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故应以公民实际居住的起算时间。上诉人于2001年8月起租住杭州市机场路闸弄口新村,至被上诉人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前引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的,并未规定以领取暂住证作为认定标准。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对自己在其他地方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充分证据而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就应以其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为其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对自己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来认定公民的居住时间。本案中,被告一方对自己离开户籍所在地到现在暂住地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以被告一方实际开始居住时间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并因其至起诉时在此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而认定此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裁定应将案件移送给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是完全正确的。而一审法院的裁定也无可非议。

2.答案:此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对调查取证比较方便。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不可能在深圳市久留,所以,从方便当事人角度出发,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管辖。

3.答案:(1)本诉讼属一般地域管辖,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此,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本案有管辖权的南区人民法院,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而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再次进行移送,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因为该案件已经移送过一次,×县人民法院可以不接受南区人民法院的案件移送,但如果接受移送之后,不得将案件退回南区人民法院;(4)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正确的做法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答案:(1)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2)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分别住在朝阳区、崇文区、丰台区。因此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3)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4)如果三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则由三个法院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5)如果三个法院协商不成,则应由这几个法院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5.答案:(1)丙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丙县人民法院管辖,但丙县与该合同没有实际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只能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丙县不属于这五地中的任何一地。所以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无效,本案仍应由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丙县、乙县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甲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虽说甲县与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但是,由于甲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已经受理,甲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乙县人民法院,甲县人民法院没有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6.答案:(1)甲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为该案中,四联公司可以公路运输合同发生纠纷而对长运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由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而甲市为运输目的地,所以甲市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地是甲市,甲市法院仍然有管辖权。

(2)本案中,四联公司与三宝公司约定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因而在四联公司交款提货后,货物的所有权已由三宝公司转移至四联公司。而三宝公司在二达公司的协助下截取了四联公司的货物,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关系,即侵犯了四联公司的所有权。所以,本案应当列三宝公司和二达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达公司与三宝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另案处理。

7.答案:(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没有协议管辖,因此只能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公司和B公司在合同中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但由于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首先起诉,所以应由B公司所在地的乙市人民法院管辖。

(2)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不能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因为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并非是进行诉讼,还可以进行仲裁或其它如调解等方式,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不能直接加以适用。

(3)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是有理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是如果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标的额为400万,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应适用移送管辖而不是管辖权转移。

(4)甲市中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此时是否已过答辩期而定,因为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进行,如果超过了期限,则无权再提出异议。

(5)不能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放弃了异议接受管辖。因为默示管辖的要件之一是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应诉活动,而B公司已经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

(6)丙市某区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因为移送管辖不限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而存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7)C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不参加诉讼,而向丁市某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同时,他可以选择与本诉不同的法院,作为原告提起另一个诉讼。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的。而管辖错误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一种,因此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9)甲市人民法院与丙市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提交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8.答案:(1)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小兰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王丹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2)不能。王丹与明富、明贵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明富、明贵与王小兰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此时,王丹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明富、明贵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1/3又转嫁给了明富、明贵,从而使明富、明贵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明富、明贵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因此,王丹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

(3)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即: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王丹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支付原告医疗费用。

(4)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权利人王丹死亡,执行赡养费已无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9.答案:(1)对于本案B区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

(2)罗湖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应当合乎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他人之间的诉正在进行;第二,必须针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三,必须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的被告;第四,必须向管辖本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罗湖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者,而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房屋的独立主张,其合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

(3)罗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回避申请。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回避是否合法,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回避理由成立,二是时间正确。在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有夫妻关系,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之一。原告据此提出回避申请,其理由是合法的,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但由于这一理由在开庭后得知,因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时间上也是合法的。因此,原告申请回避理由成立,形式合法,法院应该予以准许。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5)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罗明撤诉。罗湖由第三人变为了原告,罗明、罗英则成为被告。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60条之规定。至于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另行进行”,应当理解为本诉转变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的诉讼。

10.答案:(1)应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

因为按仲裁法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E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2)E县法院无管辖权。

因为E县既不是原告、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C县法院无管辖权。

因为C县虽是合同签订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4)F县法院无管辖权。

虽然F县是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

(5)D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且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6)A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A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7)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1]编者注:《民事诉讼法》(2012)第34条对协议管辖做了两点增加:一是扩大案件类型;二是增加可选择的法院类型。

[2]编者注:本项为《民事诉讼法》第26条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