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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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注释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主张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在学理上一般称为“与有过失”或“过失相抵”。

应用 19

过失相抵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关系

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应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例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酒后且严重超速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免除责任,而只能是减轻责任。

应用 20

过失相抵是否适宜于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确认,该法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在司法实践中,应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被侵权人仅存在一般过失,可以考虑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时应考虑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应用 21

受害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时,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侵权行为中,若受害方也存在一定过错,则应根据损害事实和后果,并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参见“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31条,见 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2条,见 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注释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例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虽不直接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本法第26条关于与有过失的规定。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7条,见 页。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用 22

“第三人”是否可以与被告(受害人起诉以后)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应用 23

第三人过错而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人过错而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对于监护人因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侵权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定夺。(参见“徐某某、徐某国、王某某与某汽车运输总公司某超市、河南省某汽车运输总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新民一终字第158号)

应用 24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对不明身份的第三人闯入经营场所内寻衅的突发性暴力事件,虽无能力事先预见和预防,但如果采取及时劝阻和报警的行动,则可认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不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参见“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27条,见 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见 页。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应用 25

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不可抗力的适用效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以外,在一般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将使当事人全部免责。若被告主张不可抗力全部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即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联系,同时表明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部分原因,而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也即在不可抗力和被告过错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主张不可抗力只能减轻被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那部分损失的责任,而不是全部。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07条、第153条,见 页。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应用 26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

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不法侵害的故意而实施的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主观目的不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互相斗殴是以故意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2)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具备正当性;而互相斗殴的双方实施的均为以伤害对方为目的的不法行为,双方的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3)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行为,是一种被动反击;而互相斗殴双方的行为都具有主动攻击性。因此,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而互相斗殴属于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互相斗殴中,如果一方已停止斗殴,而另一方继续实行加害行为的,若此加害不进行防卫不能排除,则停止斗殴的一方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应用 27

如何区分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刑法和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分别用以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防卫过当的判断上。在民事责任方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强调了“明显”和“重大”两个条件。这是因为刑事责任是诸种责任形式中最为严苛的责任,因此对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就应该规定相对严格的条件,而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作为救济补偿的责任形式,在适用条件方面也就宽松一些。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28条,见 页。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注释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于人的行为,有时来自于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

紧急避险的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这个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129条,见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