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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理解与适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与其行政管理范围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的一个例外,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程序]
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决定。
条文参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