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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如何具体应用乙、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9.1条和3.9.2条规定,同一设防烈度下,不同场地仅影响抗震构造措施,除抗震构造措施以外的其他抗震措施是相同的。在给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时,抗震设防烈度是唯一确定的,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见表3-17,决定构造措施的烈度见表3-18。
表3-17 确定抗震措施的烈度
注:9+表示应采取比9度更高的抗震措施,幅度应具体研究确定。
表3-18 确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
注: “8+”表示应采取比8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但比9度要求低;“9+”表示应采取比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提高幅度应具体研究确定。
抗震措施包含了抗震构造措施,因此,表3-17表示所有抗震措施应满足的烈度要求;表3-18表示因场地类别不同,对抗震构造措施提出的部分放松或从严的要求。具体说,与构件设计内力调整及抗震构造措施都有关时,按表3-17的烈度确定抗震等级;仅与抗震构造设计有关时,按表3-18的烈度确定抗震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