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欧洲史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节 封建制度之内容

封建制度中封土期限,极为复杂,故诸侯不得不将其封土注于册而保存之。此种清册之传于今日者甚少。然吾人幸有十三世纪时Champagne伯之封土清册,得以窥见当日封建制度内容之一斑,并足以了然于制造封建制度时代地图之不易。

当十世纪初年,有Troyes伯名Bobert者。曾欲夺法国王Charles the Simple之位,未成而卒,时九二三年也。其领土遂传于其婿,而其婿则本已领有Chateau-Thierry及Meaux二区。不久三区之封土,并传于其子,而其子若孙,并行种种僭夺之举,领土益增。至十二世纪时自称Champagne伯。凡德国、法国诸国封建制度之发达,大率类此。当日诸侯之扩充封土,与他日法国君主之统一国家,其进行程序,正复相同。

据上述册中之所载,则知当日Champagne伯之领土,共有二十六处,每处必有城堡一所为其中心。各处均系诸侯之封土。大部分虽属于法国王,然Champagne伯之诸侯,除法国王外,尚有九人。其中有一部属于Burgundy公。至于Châtillon, Epernay,及其他市镇数处,则属于Rheims之大主教。彼同时又为Sens大主教及其他四主教与St. Denis寺住持之附庸。Champagne伯对于若辈,均有忠顺之义。一旦各诸侯或起战争,则伯之地位,必极困难。实则彼之地位,与当日之附庸,初无少异。

然Champagne伯领土清册之目的,不在记载其受诸他人之封土,实在记载其分封他人之封土。据册中所记,则伯之领土,再封诸骑士二千人。册中所载诸骑士受封之条件,亦复详尽无遗,有仅行臣服之礼者,有愿每年从戎若干日者,有愿守卫其城堡若干日者。同时伯之附庸,亦多有受封于其他诸侯者。故伯之附庸,每有同时并受封土于伯之诸侯者。

Champagne伯除分封领土广收附庸外,同时并以一定之收入或一定之粮食予人而令其为附庸。如金钱也,房产也,小麦也,雀麦也,酒也,鸡也,甚至蜜蜂也,皆足以为分封之资。在今日视之,则出资以召募军队,宁不简洁了当?而在当日则一若非此不可者然,亦足见封建制度势力之巨也。盖以为仅允许以金钱之报酬,尚不足以担保其义务之必尽。必有封建之约束,其关系方较密而且固云。

据上所述者观之,可见封建制度,并不若普通历史家所谓自君主而诸侯而附庸之层次井然。盖附庸之主,不一其人。故封建之制,益形复杂。下面之表,虽不足以完全说明当日封建之实情,然其内容之复杂,则正可见一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