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欧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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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附庸之义务及贵族之种类

封土一物,为封建制度之中坚;封建制度之名,亦实由此而起。就广义之封土而言,即指土地,由地主分给他人,许其永远使用,而以为其附庸为条件。凡愿为附庸者,须跪于诸侯之前,行“臣服之礼”(Homage),置其手于诸侯之手,宣言愿为彼之“人”,而领某处之封土。诸侯乃与之接吻,提之使起立。于是为附庸者手持《圣经》或他种圣物,宣忠顺之誓,郑重以表示其愿尽一切责任之意。臣服之礼与忠顺之誓,为附庸绝大之义务,而为“封建之约束”(Feudal bond)。凡封土易主时,附庸若不行臣服之礼,即以叛而独立论。

附庸之义务,种类极多。有时所谓臣服者,仅指服从诸侯不损害其名誉与领土而言。凡诸侯有远征之举,为附庸者有从军之义务,唯逾四十日以上者,则费用由诸侯供给之。至于附庸守卫诸侯城堡时间之久暂,各处不同。附庸从军之日既短,为诸侯者多感不便。故当十三世纪时,凡君主及大诸侯,多公募军队以备随时赴敌之用。年予骑士以一定之收入,为骑士者不但为附庸,而且有随时从戎之义,此种制度,曰金钱封土(Money fief)。

为附庸者,除有从戎之义务外,并有为诸侯出席审判同僚之责。此外诸侯有所咨询,附庸有供献意见之义。诸侯或行大礼,附庸有前往服役之义。有时附庸亦有供给金钱或人工于诸侯之责。如遇封土之易人,诸侯子女之婚姻时,为附庸者,均应送以金钱,或亲身服务。最后,凡诸侯或赴附庸家中,附庸须供给其饮食。有时封建契约中,甚至将诸侯来会之次数,所带之人数,及应备之食物,亦复详细规定云。

至于封土之大小及种类,亦复不胜枚举。大则如公与伯之封土,直隶于国王。小则如骑士之封土,由佃奴耕种之,一年所得,尚不敷一人生活及购买战马之用。

中古社会中之贵族,必领有封土,且不须为佃奴之工作者充之。并须为自由民,不必工作,其收入足以自给及购买战马之用。贵族每享有特权,此种特权,在法国至革命时方废。至于德国及意大利,至十九世纪方废。特权之大者,以免税为最。

至于当日之贵族,极难分类。十三世纪以前,并无一定之等差。例如为伯者,其领土或甚为狭小,或广拥领土有同大公。然就大体而论,则公、伯、主教、与住持,类皆直隶于国王,故为最高等之贵族。其次即为附庸。附庸以下即为骑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