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欧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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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修道士及日耳曼种人之入教

第一节 清修主义及寺院制度

中古欧洲之修道士,其势力之大,与其事业之广,颇难叙述。人才蔚起,史不绝书。有哲学家,有科学家,有历史家,有美术家,有诗人,有政治家,名人如Bede, Boniface, Abelard, Thomas Aquinas, Roger Bacon,Fra Angelico, Savonarola, Luther, Erasmus辈,无一非修道士出身。

寺院制度(Monasticism)之力量,在于足以感化各阶级中人。是时蛮族入侵,人生渐苦。寺院之为物,不特为笃信宗教者藏身之所,即彼思想高尚不愿为兵受苦者,亦多以寺院为尾闾之泄。盖寺院生活,神圣而平安。彼蛮族虽悍,对于修道士之生命及财产,每不忍加以残害。同时失志者,受辱者,贫而无告者,亦多遁入寺院以终其身。至于修道士之人数,有增无减。帝王贵族,多布施大地以为容纳修道士之所。其他如深山丛林之中,清净无尘,修道者莫不趋之若鹜焉。

寺院之发达,始于四世纪时之埃及。当蛮族战败罗马人于Adrianople之日,正St.Jerome宣传清修主义之时。迨六世纪时,西部欧洲一带,寺院林立,修道士日增月盛,遂感有规则之必要。唯寺院清规,始于东方,西部欧洲之气候与人民之性质均与东部欧洲异,故东部欧洲之清规,不适于西部欧洲寺院之用。因之St.Benedict于五二六年时,编订规程,以备意大利北部Monte Cassino寺之遵守,盖彼实此寺之首领也。其规程妥善而适用,其他寺院,多仿而行之,遂成西部欧洲一带寺院之清规(Rule)。

St.Benedict清规之重要,与国家之宪法无异。其条文颇自然而圆满。以为俗人不定皆能修道者,故规定凡入寺修道者必先经一修业之期,谓之“徒弟”(Novitiate)。凡寺院之住持(Abbot)由修道士选举之,统辖寺中一切。凡修道士均有服从之义。修道士除祈祷静坐外,均须工作与耕种。并有诵习与教授之义务。凡身弱不能工作者,则令其任轻易之事,如抄书即其一端。

凡修道士均须遵守服从、贫苦及贞洁三种志愿,对于住持有绝对服从之义,凡修道士不得有私有之物。须终身以贫苦自守,所用诸物,均属诸寺院。除服从及贫苦二志愿外,并须有贞洁之志愿,终身不娶。盖当时不但以为单身生活较娶妻者为清高,即许其娶妻,于寺院组织上,亦实有不能相容之势。此外凡修道士之生活,必须自然,不得行过度之断食以伤其身体。盖当日东部欧洲修道士之因苦修过度,卒伤其生者,时有所闻,故St.Benedict特限制之。

Benedict派修道士影响之及于欧洲者甚巨。任教皇者得二十四人,任主教及大主教者得四千六百人。以著述名世者,得一万六千人。当大局扰攘之日,文人学子多入居其寺院之中,潜心著述。至于抄书一事,本系修道士应有之职业。若辈手抄古籍,虽每不经心,而不知其所抄者之为何物,然当时因图书馆之毁坏及藏书家之漠视,古人文稿,丧失垂尽,故抄书之业,实为要图。虽抄本谬误百出,总较不传为胜。拉丁文学之不致失传,盖皆修道士之功也。

昔日奴制盛行时代,常人视工作为贱业。自修道士身任工作之后,工作之事复其常态。寺院附近之土地,由修道士耕种之,草莱遂辟。当日旅舍甚少,往来商旅,多食宿于沿途寺院之中,各地交通,因之日便。Benedict派及其他各派之修道士,莫不热忱以赞助教皇。教皇深知其势力之宏大,故特予以教士所享之特权。因之教士遂有清修教士(Regular Clergy)与世俗教士(Secular Clergy)之别。

罗马教会,极欲继罗马帝国之后以统驭欧洲。然教会官吏,职务繁杂,断不足以代表基督教之精神。教会仪节及教务之管理,教会财产之保存,皆世俗教士之责任。而清修教士颇足以证明个人笃信及修养之必要。故寺院之制度,无异教会之教师,使教会不至流为仅具形式而无精神之器械,宗教精力,源源而来,无中断之虞。

修道士所居之处曰寺(Monastery或Abbey)。其构造颇合修道士之需要,而且往往建于远离城市之处,盖取其清静也。其建筑类仿自罗马人之别墅,四周为室,其中为院,曰Cloister。院之四周有走廊,以便往来于各室而不受太阳风雨之苦。不但Benedict派之寺院如此,即其他各派之寺院亦莫不皆然。

院之北为礼拜堂,多西向。日后寺产既富,故寺中之礼拜堂,每极其美丽。英国之Westminster寺,即系昔日在伦敦城外某寺之礼拜堂。至今英国寺中礼拜堂之遗址,尚不一而足,备游人凭吊之资。在院西者为储藏食物之室,在院南而与礼拜堂相对者为食堂与坐厅。坐厅在天寒时并有暖炉。在院中而与食堂相近者为盥洗所,为修道士聚餐前洗手之处。在院东者为寝室,寝室离礼拜堂极近,盖修道士每日须礼拜七次,而七次之中,有一次于天未明时举行者也。

据Benedict清规之规定,凡修道士均须借寺产之出产以维持其生活。故寺屋之外,围以花园、菜园、磨坊、鱼池及种谷之地。此外并有医院一,以治病人,又客房一,以便行旅。在较大之寺院中,亦每附有宏丽之居室,以备君主贵族偶然住宿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