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欧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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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蛮族与罗马文化之融合

当吾人研究蛮族入侵罗马帝国史时,颇欲了然于蛮族与罗马人之关系如何?蛮族醉心于罗马文明之程度如何?蛮族之旧习,保存者有几?然此种问题不易解答。盖关于两族融和之迹,已无可考也。

吾人能可考而知者,厥有数端:第一,读史者断不可误以蛮族之为数甚多。据当时人之所述,则西Goth种人初入罗马帝国时,男女老幼,共约四五十万人。此为蛮族南下各支中之最大者,然日后流离数十年方迁入西班牙及Gaul之南部,则人数之有减无增,可想而知。Burgundian种人初渡Rhine河时,人数不过八千众。当Clovis与其军队受浸礼时,相传亦不过三千余人。

上述人数,当然模糊不甚可信。然观于日耳曼蛮族之急于模仿罗马之语言文字及习惯,颇足以证明其人数之不多。蛮族之入居罗马帝国中者,先后已近五百年,故五世纪之变化,在罗马人民性质上,必无甚影响。

日耳曼民族入罗马境后,不久多操拉丁语。唯当日之拉丁语,较拉丁文为简单而易习。各地方言,渐趋渐异,卒发达而成近世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诸国之语文。然此种变化,并非原于蛮族之入侵。而日耳曼语言文字之影响于拉丁文字上者,亦甚微也。

北部之Frank种人及居于德国与Scandinavia之日耳曼民族当然保存其原有之语言,在Britain岛中之Angle及Saxon种人亦然。此种日耳曼语言,日后渐成为荷兰、英国、德国、丹麦、瑞典诸国之语言文字。关于此点,后再详述。

日耳曼种人与罗马人之感情,亦无不甚融洽之迹。除信奉Arius派基督教之蛮族外,其余蛮族自始即与罗马人自由通婚。Frank种人之君主,尝命罗马人任文武要职,正与昔日罗马政府之重用蛮族无异。两人种间仅有不同之点一,即各有法律是也。

蛮族中之有成文法,殆始于Euric在位时代之西Goth种人,其文则适用拉丁。踵而仿行者,有Frank种人、Burgundian种人及Lombard种人等蛮族。各种法典合成所谓《蛮族之法律》(The Laws of the Barbarians)。吾人研究五世纪时日耳曼民族之习惯及思想,实唯此种法律之是赖。自五世纪以后,日耳曼民族之各支,殆皆受各支法律之制裁。至于罗马人则仍适用罗马法。南部欧洲一带蛮族人数较少之地,终中古之世,多沿用罗马法。至于其他各处,则沿用日耳曼法至十三十四两世纪时止。其例之最著者,莫过于中古时代之神诉(Ordeal)。

日耳曼法律上,无审判之规定。无所谓证据,更无所谓判决。盖蛮族思想简单,此种方法,非所知也。故两方欲证明其控诉之正确与否,唯有应用下述之方法:(一) 诉讼者先宣誓其言之真确,并请同阶级中人宣誓以证明诉讼者之言之真确,其人数多寡,由法庭定之,此之谓宣誓保证法(Compurgation)。其意以为誓不由衷者,神必罚之也。(二) 诉讼者两方面,或请人代表,可举行格斗,视其胜负而定其曲直。其意以为直者必蒙天祐。可操必胜之券也。此之谓赌力法(Wager of Battle)。(三) 第三法谓之神诉法:诉讼者或手浸于沸水之中,或手提或足蹈赤热之铁块以走。如三日之后,手足无伤痕者则为直,否则曲。此种审判方法,颇足以证明当日蛮族文明程度之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