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统同,礼辨异”
谁都知道,中国古代儒家文化的圣人是孔子。不过这位圣人心目中还有一位至为尊崇的“圣人”,这就是周代建国之初周天子的重要辅弼周公。对于从心底里膺服周文化、宣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的孔子来说,他对周公这份崇拜的感情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武王伐纣灭殷商之后,真正在奠定周文化基调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物,不是别人,正是周公;而周公对周文化基调的奠定,除了三年东征平定殷乱后,建立起更为完备的宗法政治体系之外,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制礼作乐”,开创了周代礼乐文化的新时代。
关于周公制礼作乐,先秦古籍多有提及,《左传·文公十八年》称“先君周公制周礼”;《竹书纪年》卷七称,武王十二年,“作《大武》乐”,成王八年,“作《象》舞”,康王三年,“定乐歌”;《礼记·明堂位》称“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它们或分称,或合称,都涉及周公在周王朝稍事稳定之后,定礼制、兴乐舞的文化创举。其中,“作乐”似乎又是这一举措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涵项。
说起来,乐舞决不始于周公所创,夏商时代的乐舞之盛早已令人叹为观止,殷人还以“尚声”为其特色。那么,之所以还要称周公“制”礼“作”乐,这所“作”之乐自应与夏商之乐有明显的不同。这个不同的关键就在于与之连在一起的那个“礼”字。
按“礼”,繁体作“禮”,《说文·示部》:“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又,《豐部》:“豊,行禮之器也,从豆,象形”。很显然,将祭品盛于豆以进献神灵,以求得神灵降福,这就是“礼”的本义。这种“礼”当然也并非周公所发明。周公所“制”之“礼”不同于前代的根本之点乃是将事神之礼仪式化,等级化,对祭祀的不同对象、规模都做出种种规定,使之成为体现和加强宗法等级关系的有力表现形式,从而凸显了祭祀仪式对人的示范教化意义;更进一步,随着从神治走向人治的发展趋向,又把“礼”由祭祀之仪扩展为社会生活各种活动、交往的典礼仪节,这就建立起了周人所特有的礼制规范。
周公所“作”之“乐”便是配合这种周礼的“乐”,即礼之乐。也就是说,在周人这里,有仪必有乐,礼仪所划定的种种等级畛域主要就是通过不同规模的“乐”来体现的。
即以祭礼而论,前面已经提到,周人对于祭祀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所谓“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怀柔百神……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而诸侯祭其疆内名山大川,大夫祭门、户、井、灶、中霤五祀,士庶人祖考而已,各有典礼,而淫祀有禁”(《汉书·郊祀志上》);在祭祀礼仪中,对音乐的规定也往往十分琐细,甚至乐律乐调、乐器、曲目、表演时间、地点、场合等等,都有规定。如《周礼·春官·大司乐》:
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
关于“以享先祖”,《礼记·明堂位》提到,周天子因周公功高盖世,特许其封邑鲁国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天子礼乐的规定便是:“牲用白牡,尊用牺象山罍……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具体到祭仪过程,还有诸多细目。从中还可看到,既为特许,显然天子礼乐就是天子礼乐,周公只是因为地位特殊才允许破例,除此之外其他身份的人便不能僭越。另据《论语》载,孔子曾因三桓歌《雍》以撤祭而十分不悦,所谓“‘相维辟公,天子穆穆’(《雍》歌诗句),奚取于三家之堂!”(《论语·八佾》)道理也很简单,《雍》是天子祭宗庙撤祭时才能唱的歌,三桓身为鲁国大夫,是不该越级使用的。这些规定让人感到,这各种差等有别、秩序井然的礼乐,与其说是为了享神,毋宁说更是为了示人,人们每举行一次仪式谨严的祭祀活动,都会无形中接受一次宗法等级观念和规范的熏陶。
其实,更显示周代礼乐文化特点的,还是日常典礼仪式之繁、规定之多,细目之详,程式之备。周人事事有礼有仪,诸如冠、昏(婚)、射、相见、燕(宴)、飨、饮酒、聘、觐、虞、既夕、丧等等,不一而足。礼仪用乐,包括所歌之曲、所奏之乐、所舞之目、所用之器乃至演出顺序,也都有详备的规定。比如曲目之用,《周礼·春官·宗伯》提到:
凡射,王奏《驺虞》,诸侯奏《貍首》,卿大夫奏《采蘋》,士奏《采蘩》。
“射”即射礼,一种以射箭、习武为主要内容的仪式,对此,周人又分“大射”“乡射”等不同级别,其间也要配乐,关于所奏的乐曲,天子、诸侯、大夫、士便有这诸多分别。另如仪式用乐中乐器及乐队的规模,《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提到“小胥”的职责,其中一项是“正乐县(悬)之位”:
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
“悬”本指悬挂最贵重、最排场的乐器编钟和编磬的架子,这里也用来代指排列的乐队。周天子的乐队可四面排列,恰就像宫室四面环墙,称“宫悬”;诸侯,三面,像车子,称“轩悬”;卿、大夫,两面,判然分列,称“判悬”;士,一面,称“特悬”。再比如舞蹈队列,按规定也是如此逐级递减的。《论语·八佾》提到孔子对季氏在自己的厅堂上演八佾之舞十分愤慨,所谓“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论语注疏》注曰:
佾,列也。天子八佾,诸侯六,卿大夫四,士二。八人为列,八八六十四人。鲁以周公故,受王者礼乐,有八佾之舞。季桓子僭于其家庙舞之,故孔子讥之。
当时已值春秋末年,季氏在鲁国权势显赫,位逼鲁公,但就身份而言,终究只是鲁国大夫,依周礼只能享用四佾即四列三十二人表演的舞蹈,他却竟敢上演只有天子才能享用的“八佾”之舞,这就难怪一直希望“克己复礼”的孔子愤愤然,讥季氏这种严重违礼的事情他都忍心干得出来,还有什么干不出来呢?这虽已是周礼松弛之后的事情,但从中不难推想当年周礼等级分野的森严。
就这样,周礼这些界定、标示人们身份等级的生硬冰冷的条条框框,竟都被装点在轻歌曼舞、钟鼓琴瑟的典雅、悠扬的音乐形式之中。对此,后人是这样理解的: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
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
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
——(《礼记·乐记》)
不知当年周公制礼作乐时是不是如此明确,乐对礼的配合的确是营构出一种和乐的气氛,让人在不知不觉中一次次接受礼的熏陶。
正因为有配合“礼”的特殊功能,这使音乐艺术在周人那里,具有了在人类审美文化史上几乎是空前绝后的崇高地位。周人建有一整套完备的音乐机构,该机构以大司乐为大乐正,乐师为小乐正,下设大胥、小胥、大师、小师、瞽矇、眡瞭、典同、磬师、钟师、笙师、韎师、鎛师、旄人、籥师、籥章、鞮鞻氏、典庸器等,分工已经十分具体。除大司乐总体负责音乐教育、重大祭祀礼乐、大射之仪,乐师全面负责各种仪典的乐舞、乐仪、乐政外,它如大师掌音律歌诗,小师掌打击吹奏,都各有其职。更有甚者,掌器乐的又分为磬师(教击磬钟编钟)、钟师(掌奏钟鼓)、笙师(掌教吹竽、笙、埙、籥、箫等)等,掌舞蹈的又有籥师(专管羽籥之舞)、旄人(掌舞散乐夷乐)等,演奏、歌唱、舞蹈已经趋于专业化。
从这个音乐机构可以看到,夏商时代巫、舞一体的文化格局已经完全改观,乐官的神职色彩已经十分淡化,尽管祭祀天地仍由大司乐总管,但正如前面提到的,这种祭祀本身更多的已经是宗法教化、治国安邦的手段,用《周礼·大司乐》的话来说就是“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悦)远人”;况且大司乐职能中还有“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