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十八世纪之状况及改革
第五章
欧洲之旧制
第一节 乡间之生活——佃奴制度
十八世纪西欧乡农之状况 十八世纪初年欧洲乡农之状况与十一世纪时初无稍异。虽自十二世纪以来西部欧洲之佃奴制度日就消灭,然各国之迟早初不一致。其在法国则自十四世纪以后佃奴之制已废,而英国之废止佃奴则尚在百年以后。其在普鲁士、奥地利、波兰、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诸国,十八世纪时之乡农状况与昔无异。
十八世纪时法国之封土制度 即在法国,当十八世纪时亦尚有封土制度之遗迹。农民身体虽已不固定于封土,而有购售土地、婚姻、身体诸自由。然地主对于佃奴仍可强其舂米于地主之臼,烘面包于地主之炉,压葡萄酒于地主之榨。过桥有税,渡河有税,即驱羊而过地主之居亦有税。而且因有种种限制之故,为农民者往往终身耕种一片地,永无脱离之望。一年所获须纳其一部于地主。一旦售其地于他人,则须将得价之一部交诸地主。
英国之封土制度 至于英国则当十八世纪时佃奴制度已完全消灭。对于地主之徭役早已代以金钱,故佃奴一变而为佃户。唯地主仍为排难解纷之人,佃户亦仍行尊重地主之礼。一旦佃户有冒犯地主之举,则地主仍有惩罚之权也。
其他欧洲诸国之佃奴状况 在欧洲中南东各部,佃奴状况与中古时代无异。其身体终生联属于封土,对于地主应尽之义务亦复与千年前不殊,所有器具异常粗陋,自造者多。英国农民所用之木犁其形式与古代罗马人所用者无异。割麦以,刈稻以镰,大车之轮仍用木材。
农民居室之卑陋 欧洲各部农民之居室虽不相同,然大致皆系狭小而黑暗之茅舍。牛豕之类与人同居,臭秽可想。饮水既污泄水无沟。所幸农家男妇终日力田,家居之为时甚短耳。
乡间生活之乏趣 十八世纪之乡间生活绝无兴趣之可言。农民除封土外绝无所知;纵有报纸亦不能读。当日英国之农民识字者五千人中尚不及一人,至于法国则虽征收田赋之官吏亦无编制报告之能力。东部欧洲诸地之农民其状况尤恶。匈牙利之农民于一周之中服务于地主者四日,为地主而渔猎者二日,几无力田之余暇焉。
第二节 城市及各业公所
十八世纪之城市与中古无异 十八世纪城市之状况亦与中古时代相同。街衢狭小而屈曲,入夜即昏暗异常。地铺圆石,秽气薰蒸,与今日欧洲城市之宏大美丽真有天渊之别矣。
伦敦 当一七六〇年,伦敦城之人口约五十万,仅占今日伦敦人数十分一。城市交通既无所谓电车,更无所谓汽车。仅有数百辆马车及肩舆二种而已。入夜之后虽有更夫携笼灯巡行守夜,然盗贼四伏,夜出者咸有戒心,多携武器以自卫。
巴黎 当日法国京城巴黎较伦敦为大。城中警察制度远较伦敦为完备,故盗贼之患绝少。公园大道已具规模。然就全城而论,则街道狭小者仍居多数。虽有地沟可资泄水,然一旦大雨,则满街积水泛滥难行。水退污留,河水混浊,居民饮料且取资于是焉。
德国诸城 德国诸城人口稀少,故其范围多不出中古墙城之外。虽城中建筑亦颇有宏大者,然其景况荒凉远非昔比。柏林人口仅有二十万,维也纳稍多。维也纳为今日世界上最美城市之一,在当日城中清道夫役仅自三十人至百人,并以每夜均点路灯自夸云。盖当时其他各城之路灯仅于冬季无月光时方一放光明耳。
意大利诸城 至于意大利,除威尼斯外,其他著名各城——米兰、热那亚、佛罗棱萨、罗马——虽以有宏大美丽之建筑著于世,然其街道之狭陋亦正不亚其他诸城。
工商业之规模狭小 十八世纪欧洲城市中既无大工厂,又无大商铺。除伦敦、安特卫普及阿姆斯特丹诸城因有殖民地之商业尚形繁盛外,其他诸城之工商业规模狭小,与中古同。
同业公所 其时商铺之售品多系自制而成。各种同业——如裁缝、制鞋、面包、制皮、钉书、剪发、制烛、造刀、做帽、纸花、制假发等——无不有一种同业公所之组织,以限制他业中人不得制造本业物品为目的。店主之人数及商店之学徒均有定额。学徒学习为期甚长,甚有七年或九年者。其理由以为学精一业断非旦夕所可能。实则同业公所不愿店主人数之增加,故对于学徒特加限制耳。学习之期既届,学徒遂得升充工匠。然假使无有势朋友之援引,则终身无充当店主自设商铺之望也。
英国之同业公所 同业公所之制始于中古,故至十八世纪时相沿已有数百年。英国学徒学习之期普通定为七年。设斐尔德(Sheffield)地方之刀匠同时不得收二徒;诺福克(Norfolk)及挪威支(Norwich)二地之织工每人以二学徒为限;全国帽工之学徒人数亦然。
法德两国之同业公所 法国同业公所之势力较英国尤巨。盖自科尔伯特当国以后,政府往往加以援助,以冀国货之改良而得畅销于外国也。德国同业公所之组织较英国与法国尤为严密而普遍。旧日之规定犹是风行。大抵店主之学徒以一人为限,商铺以一处为限,所售物品以自造者为限。
各业公所之纷争 为工人者终身一业,不得变更;假使制鞋而不遵旧式,或做面包者而代人烤肉,则逐之于同业公所之外。巴黎有帽匠以丝和毛制成美观之帽,畅销获利,同业公所中人以其毛中和丝有违成法,遂毁其存货以示惩。凡未经同业公所允准者不得开设商铺。同时各业之间亦时有纷争之事。如金匠与制表匠,养花匠与纸花匠,每起范围不明之争执。制面包者不得制糕,补破衣者不得新制。凡此种种不但难以实行,亦且有碍工业。
同业公所与今代职工会之不同 同业公所与今代职工会之性质实不相同。第一,同业公所之会员以工头店主为限。学徒工人对于公所之政策绝无过问之权。第二,公所中之议决案赖官力以实行。假使工人而违背定章,则监禁罚金诸事均由政府负执行之责。第三,公所中人之职业规模狭小,与中古同。
各业公所之衰微 各业公所之势力表面上虽似宏大,然因社会状况之变迁有日就衰落之趋势。当日稍具常识之人莫不知同业公所之足以阻止工业之进步,思所以废止之。而且种种新工业日兴月盛,多不隶属于同业公所之中,而专赖中央政府之提倡。其势力遂渐驾于各业公所之上。同时并有实业上之革命,工业性质为之大变,而资本人工诸问题于以兴起。
第三节 贵族与君主
十八世纪时之贵族 当十八世纪时,中古之封建制度虽已废止,而巨室贵族犹享特权。英国、法国、西班牙诸国君主摧残国内诸侯之陈迹兹不多赘。总之至十八世纪时,国内贵族已不若昔日诸侯之负固不服,而多仰君主之鼻息矣。盖昔日之诸侯宣战铸钱,立法司法,俨同君主;今日之贵族则反以得侍君主之巾栉以为荣。诸侯堡垒至是亦已变为别墅。
法国之贵族 法国之贵族与英国不同。不喜乡居而喜居于维尔塞之宫内。盖宫廷生活兴趣甚浓,而近侍君王进身有道也。然因久离封土之故,对于佃户威信渐减;加以管理无方,佃农侧目,益失人望矣。
法国贵族之特权 又因法国贵族有免纳数种国税之特权,国内平民益形侧目。而且因接近君主之故,国内优肥之职每为若辈捷足者所得。又因门第关系夜郎自大,工商诸业皆不屑为。故法国之贵族为数得十三四万人,显然为社会中之特权阶级。尤其不堪者则当日法国之贵族多非昔日封建诸侯之苗裔,大都以金钱贿买而得之。以视世袭之贵族尊卑之价相去甚远;而国人之视贵族亦遂多抱藐视之心矣。
英国贵族之特异 英国封建诸侯堡垒之消灭较法国为早,而英国法律又始终不与贵族以特权。昔日英国君主常有召集国内贵族商议国家大计之举,日久遂成今日之贵族(peerage)。凡贵族有充贵族院议员之权,传其爵于其家子。然其负有纳税之义务及其同受法律之制裁初与平民无异。而且贵族虽系世袭,仅传长子,与欧洲大陆诸国之传其爵位于诸子者异。故英国贵族人数有限。阶级虽异,国人初无侧目之心也。
德国骑士仍类中古之诸侯 至于德国之贵族其地位与中古之诸侯同。盖德国既无中央集权之政府,又无强健有为之君主。其结果则在十八世纪时,诸侯之数尚以百计;壤地虽小,负固如昔。征税、司法、铸钱、统兵,诸权仍握掌中。
国君为贵族之首领 欧洲各国之贵族皆以国君为首领。为君主者类多大权独揽使国民无参政之机,而暴敛横征每致国民有交困之象。宫廷宏大,费用浩繁,岁入取诸国民,大半为权奸所中饱。而且君主得以无故而逮捕人民,任意生杀,不过为国民者多归咎于朝廷之权相,故对于君主仍甚忠敬也。
君主之尽职 实则当时欧洲各国之君主功业甚盛,实有可敬之道。如封建制度之废止君主之力也。国内纷争之终止亦君主之力也。中央官吏遍驻国中,商旅往来安然无虑。修筑孔道,整顿币制,通商惠工,提倡学问,巩固国基,组织政府,卒成今日之民族国家,亦何莫非君主之力耶?假使封建之制不废,诸侯独立之象犹存,则民主精神与政治平等恐永无实现之一日。不过当日君主仍愿与贵族合群,每置国民之利害于不顾也。
第四节 基督教会
近世各种问题与中古教会之关系 十八世纪时,欧洲贵族尚享特权。同时基督教士——旧教诸国尤著——亦复享有特权形同贵族,其势力之宏大与其组织之完备远出贵族之上。教士之权力出自教会,而教会实数百年来欧洲之最要机关。当中古时代,凡欧洲人民无一不属于教会,正如今日人民之无一不隶于国家。宗教革命以前,欧洲之宗教统一于驻在罗马之教皇,偶有叛离,罪同大逆。不忠于教会或不服其管束即视为亵渎上帝穷凶极恶之人。至于教会所资以维持者非若今日之专赖捐助,其收入之来源多恃各国君主及各地诸侯之输款。此外教会并有征收什一之教税(tithe)之权,凡欧洲人无论信教与否均有纳税之义务。
十八世纪时教会权力之宏大 自中古以来,教会内部虽有变迁,然至十八世纪时其外表尚与昔无异,——如隆重之仪式,雄厚之资财,宏大之势力,专制之信仰等。凡渎神者或信异端者教会仍有监禁之权。教士所设学校各地林立,青年学子多养成坚忍之教徒。医院及各种慈善机关多由教士主管。教徒生死均须经其注册。男女婚娶必经教会之认可方为合法。寺院遍地,资产丰富。一七八九年时巴黎一城之中修道之寺数达六十八处,女尼之庵达七十三处。教税征输一如昔日,而教士亦仍享有蠲免直接税之特权。
新教旧教之宗教专制 居今日而反观十八世纪之教会,则无论新教旧教均无信教自由之可言。而政府亦尽力于维持宗教之专制,偶有反对国教之举动或言论即惩办之。以视今日之信教自由相去远矣。
法国新教徒之地位 法国自一六八五年南特之令取消以后,新教徒之公权剥夺殆尽。一七二四年政府下令:凡人民不奉罗马旧教者则籍没其财产,男子远戍,女子监禁终身。传布新教或他种宗教者处以死刑。他日虐杀之举虽形减少,然不信旧教者生死无注册之地,婚姻无认可之人。故新教徒之婚姻及子女均为国法所不认,无承受遗产之权。
出版物之检查 其时所有出版物均有严重检查之举,盖恐其中言论或有攻击旧教之处,教会及君主之权力或恐因此而摇动也。罗马教皇久已设有委员会负审查新书之责(此会至今尚存),时时印行《禁书总目》(Index)行于世。一七五七年法国王曾下令:凡著述、印刷或售买攻击宗教之书籍者则处以死刑。大学教授之讲义亦受严重之监督。一七五〇年巴黎有教士因以耶稣之治病与医神厄斯邱雷琶(Esculapius)相较,被逐出国。当十八世纪时法国出版之书籍颇有抨击当时政府及教会者皆被焚毁。著书者亦常有被逮之虞。
检查书籍之无效 当时虽有检查书籍之举,然攻击旧习提议改革之书籍时有发见,通行无阻。盖著书者往往不发表著者及印刷者之姓名,而且多在荷兰及日内瓦(Geneva)等处印刷发行。亦有名虽在外国印刷,而其实则在本国秘密印行者。
西班牙、奥地利及意大利诸国之教会 其在西班牙、奥地利及意大利——在教皇领土内尤著——诸国,教士之势力及其特权较法国尤为宏大。而教士之有力者尤推耶稣会中人。至于西班牙则一面有书籍之检查,一面有异端法院之设立,故宗教一端至十八世纪末年方有改革之举。
德国教士地位之特异 至于德国教会之地位与他国绝不相同。南部信旧教,普鲁士及北部诸地则信新教。为主教者广拥领土,俨同诸侯。德国西南两部之地属诸教会者竟达三分之一。
第五节 英国之国教及新教诸派
女王依利萨伯在位时代之国教 英国当亨利第八时代宗教上已叛离罗马教皇而自立。其女依利萨伯(一五五八年至一六〇三年)在位,国会有国教之规定。废止圣餐仪节,并适用《普通祈祷书》。定教条三十九以资人民之信守。教会之组织虽沿旧教之旧,然大主教及主教等之任命权操于国君。所有教士均有遵守三十九信条之义。宗教上之礼节一以祈祷书为根据,凡礼拜日而不赴教堂者则以法绳之。
英国之虐待旧教徒 英国政府之对待旧教徒虽属严厉,然不若法国虐待新教徒之甚。当依利萨伯在位时代,英国旧教徒因受耶稣会中人之播弄曾有阴谋反对女王之举。旧教徒颇有因此被诛者。其时凡携教皇之谕以入英国者信奉旧教者或使新教徒改信旧教者均以大逆不道论。或有躬与圣餐礼者则令其罚金或监禁之。
清教徒 然其时英国之新教徒亦颇有不愿信奉国教者。此辈新教之异派渐分为数派。人数最多者首推浸礼会派。此派传入北美洲后传道事业之规模最为宏大。盖自一七九二年后即有以传道为目的之结社也。
朋友会派 英国教派之有名于美国者尚有朋友会派(Quakers)。此派创于一六四七年之福克思(George Fox),以恶衣恶食反对战争及各种礼节著于世。其在北美洲以菲列得尔菲亚为根据地,烹威廉(William Penn)为此派之首领。宗教中人永久反对战争者首推朋友会。世界弭兵之运动当以此派之主张为最早。
监理会派 英国最后之新教派曰监理会派(Methodists)。创始者为牛津大学(Oxford)学生卫斯力(John Wesley)其人。信教极具热诚,起居极有规则。卫斯力离牛津大学后,曾居于北美佐治亚(Georgia)殖民地。一七三八年回英国,深信“罪过顿除”(conversion)之说,其教义即以此为根据。彼在伦敦及其他大城常开宗教之会。奔走全国以传道为事。襄助之者有卫斯力查理(Charles Wesley)及淮特飞德(Whitefield)二人。监理会派之教徒最初本自命为英国国教中人,日后渐自成一派。至一七八四年北美洲之监理会派有组织监理圣公会(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之举。至十九世纪初年,英国之监理会派亦独树一帜于国中。卫斯力殁时此派之教徒数达五万,至今在美国者数达六百万。
虐杀异派之减势 当十七世纪时,英国信教自由之精神极其薄弱。自光荣革命以后,虐杀异派之事渐形减少。然英国国教依然存在,虽有一六八九年之《信教自由议案》,然异派教徒不得充当政府之官吏或收受大学之学位。仅信奉国教者有领有封土之权。国教中主教并得列席于上议院。
英国不承认旧教之存在 英国法律对待旧教之严厉始终不变。凡信旧教者不得入英国。国民不得举行圣餐礼。旧教徒不得充任官吏或议员。就法理论,则旧教徒绝无入居英国之权利。唯对于新教徒之异派则法律上之限制日形宽纵焉。
英国之出版自由 英国教会仍设有司法机关以惩办教徒之不赴礼拜堂者,信异端者,及有不道德之行为者;然不甚实行。而且英国之出版物不若法国之须得政府之允许。故当日关于科学及宗教之讨论当以英国为最自由。十八世纪之英国实为思想进步之中心,而为法国改革家私淑之地。大抵当日英国之教派过多,故一派独尊之事实不可能。布拉克斯吞(Blackstone)之言曰:“吾辈先人宗教专制之政策实不免于谬误。教派分离之罪断非政治上之压力及惩戒所可消除。宗教上之纷争除非有害于国家之安宁政府初无干涉之根据。官吏固有维护国教之责,然既剥夺异派教徒之公权,则任其信教自由亦复何害?若因意见不同之故骤加虐杀,岂不有背于自由之原理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