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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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条文解读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和价值功能的规定。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是彰显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载体。其中,“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1]英国最高法院前任院长廖柏嘉曾言,“没有理由的判决是非正义的,甚至都不成其为判决”[2]。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围绕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裁判论点和推理过程,论证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活动。具体来说,裁判文书说理包括“审查判断证据说理”、 “认定案件事实说理”、 “法律适用说理”和“自由裁量权说理”四种类型或者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作为法院裁判的载体,缺乏说理将会导致裁决由于缺乏事实与规范的沟通从而沦为一种缺乏权威性的“单纯的暴力”,而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是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必然会直接地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结果需要理由,没有理由,便没有可接受性,公正便无从说起。案件多种多样,裁判的理由也更加多元,各种理由如果不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地呈现出来,理由即有缺失或缺陷。因此,说理就是对裁判理由的阐明,裁判理由也就是对裁判结果形成的依据。裁判文书说理与不说理,说理充分与不足,尽管结果一样,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裁判的公正与否完全不一样。因此,裁判文书恰当、充分、透彻的释法说理可以更好地论证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价值功能

裁判说理的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谈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仅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决定》[4]、四中全会《决定》[5]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具体任务的实际举措,而且《指导意见》是未来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契合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价值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工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无论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还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均离不开严格司法、离不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强有力支撑。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事关审判权的严格规范行使,事关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事关裁判文书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事关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裁判文书的说理,在某种程度上是检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最终成效的重要指数,是助推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口,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展示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中央的部署,为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推出的系列举措,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着重从外围建立确保司法公正的“防火墙”。“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则是人民法院从内部增加的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压器”,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优化工程

当前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均面临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即民众既要求严格司法,实现正义,又要求快速审判,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全国法院案件数量近年来持续大幅增长,始终保持高位运行。特别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的修改或制定,“案多人少”的矛盾在部分地区和法院愈发凸显。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专门提出“繁简适度”的要求,不仅强调法官应当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诉讼各方争议程度、审判程序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文书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而且详细列举了“应当加强说理”和“可以简化说理”的情形,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适度”原则在裁判文书制作和说理环节的落实,从而更好地实现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如果把公正的判决比作一份合格的司法产品,那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份产品的质量和性价比。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积极引导法官“愿说理” “敢说理” “说好理”的机制,不断地优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必将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

(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升华工程

审判公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司法文明的标志,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以此为动力,以上率下,统筹谋划,一体部署,强有力地采取了系列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工作举措,包括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开通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法院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平台、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的建设与升级等,使得我国的司法公开水平迅速地迈入世界先进行列。司法公开是一面镜子,是一块试金石,更是一缕阳光。《指导意见》强调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适用法律的理由公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如实反映庭审过程等,必将促进司法的实质化公开迈上新台阶。

(五)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的民生工程

在司法权运行的各个环节中,裁判文书全景展现司法裁判的内容,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司法个案的案情不同,难易有别,具体当事人自然会存在不同的需求。对于简单案件,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需求更偏重于及时、便捷、低成本、高效益,不希望因为程序复杂导致诉讼拖延;而对于复杂案件,当事人往往更愿意法院严格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实质化或者优质化审理,更期待法官进行精准到位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的功能。当前,一些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繁简不分、简案办不快、难案办不精等突出问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司法需求。《指导意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关注有限司法资源与多元司法需求的冲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即“说理支出”不是广撒“胡椒面”,而是有重点地“聚焦”,真正地把需要说的理说透讲明,不需要说的理绝不“无病呻吟”,不断地提升裁判文书对不同受众的说服效果,切实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验推介】

河南高院规范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一共五个部分四十四条,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对文书说理的概念、范围、原则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第二部分是案由、程序性事项的说理以及争议焦点的归纳;第三部分是事实认定部分的说理;第四部分是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第五部分是激励措施和培训机制等相关规定。

该指导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充分、不规范等问题,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写作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审级、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对需要加强说理的环节和节点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指导意见还体现了司法公开、繁简分流、庭审实质化、对律师权利的保障等改革精神,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和说理水平,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将起到积极作用。[6]

【域外比较】

德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考察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往往十分简洁,但德国裁判文书却具有很多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的特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非常详尽、透彻。我国学者将德国裁判文书称为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之外的“第三种模式”。[7]

德国理论认为,详细的判决理由有如下几个意义:(1)告知被告该案件已经法律途径加以审判;(2)告诉有权提起法律救济的人,就其所提出的法律救济作出一个合理的裁判;(3)使较高的审级法院能对该裁判加以审核;(4)对犯罪行为清楚叙述保障了“一事不再理原则”;(5)为刑罚执行官署对被判决人的处遇提供依据。[8]但《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同时规定,有些判决可不写裁判理由,如第三百一十三条之一、之二规定的,“如果当事人至迟于言词辩论终结后的第二天就表示不必要记载事实与裁判理由,并且肯定会对判决不会提起上诉时” “宣告缺席判决、认诺判决或舍弃判决”等情形。

【规范链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 号)

34.推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法〔2009〕177号)

一、深刻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是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规范制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要求,是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意义,要把制作裁判文书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