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和解方式维护无过错方最大权益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韩某(女)于2000年认识,并于2002年结婚,双方婚后15年没有生育子女,两人在一个单位上班,平时也互相体谅并没有大的矛盾,但在2016年男方刘某认识了同单位的下属赵某,这让刘某平淡的生活发生了改变,他开始不再甘于现状,慢慢地与赵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赵某一再要求刘某能够尽快离婚,刘某也以双方多年没有子女,无感情为由向韩某提出了离婚。刘某在与韩某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之后,韩某一直拒绝离婚,对于无生育子女的说法,韩某一直在吃中药调理身体,希望能为刘某生儿育女,希望刘某再给她些时间。而刘某出于自身的原因及每天苦于赵某的催促,很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韩某得知被起诉后,委托到我们帮助其协调离婚事宜,刘某坚持自己无任何过错,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双方婚后的唯一房屋成为争执的焦点。
案件焦点
在法院诉讼阶段,没有切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男方是过错方非常困难,故想通过诉讼方式帮助女方争得房屋所有权亦是难达到的。
律师调解结果:根据本案件,我们一方面通过讲事实、摆证据在调解阶段给男方刘某施加压力,让其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尤其是我方提供的刘某与赵某亲密接触的照片和赵某与韩某的沟通记录,让刘某无言以对,也让法官对女方产生同情心理,从而达到了对刘某施压的目的。另一方面,我们抓住刘某急于离婚的心态,有针对性地对刘某在是否同意离婚方面做了分析,如果他能同意女方的条件,女方可以忍痛配合其尽快离婚,且女方的条件也并不过分。
通过对刘某在情理和法律方面的释明以及法官从中做的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谈判,刘某最终同意了女方的要求。通过调解,不仅为韩某争得了房产,也使其在离婚之后仍有安身立命之所和依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