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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外人异议形式审查原则的例外
物权公示原则和权利外观主义虽然有利于执行程序迅速有效地处理执行标的权属争议问题,但物权公示方法和权利外观表征的权利信息并不都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权利实质上的归属。这是两者不可避免的不足之处。案外人异议审查虽坚持形式审查原则,但并不完全排除实质审查,在执行标的无登记或者占有表征,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亦适用有限的实质审查。案外人异议主张本身就是基于实体权利而提起,案外人异议制度不可避免地承载着实体审查职能。如果完全采取形式审查标准,那就意味着对执行实施程序就标的物权属进行表面判断的简单重复,案外人异议程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制度价值。[21]而且,实质审查作为形式审查原则的辅助性标准,对缓和、减少单纯依据形式审查标准处理案外人异议产生的弊端和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是形式审查原则的必要补充。《异议复议规定》第26条至第31条为形式审查原则的例外规定,属于案外人异议实质审查规则。形式审查原则的例外与执行实践的实际需要密切相关,对于实践中其他有必要确立实质审查标准的情形,宜待总结实践经验后,由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案外人异议的实质审查问题,本书将在以下章节中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