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提到金融,多数人第一印象就是华尔街、伦敦金融城、陆家嘴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交易所、西装领带的金融白领,还有复杂的文本、波动的k线,以及各种高深、复杂难懂的术语,动辄巨量资金的交易。金融是高大上的,也是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长期以来,金融活动被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经典理论统治,金融精英们拥有深厚的经济学和金融学功底,用属于金融的思维和方法从事着金融活动。在人们的思维中,金融就是金融,实业就是实业,两者是分离的,只有在实业机构获取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两者才会交叉。对于计算机和互联网,在金融行业早期阶段将其理解为工具,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率,计算机和网络作为工具,与金融活动的交叉也是浅层的。
然而,这一印象在21世纪初悄然发生了变化。标志性的事件发生在支付领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之外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兴起,而这些支付机构的主体却并非传统的金融机构,而是电商等互联网企业。以中国市场为例,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占据霸主地位的支付宝、财付通并非来自于银行体系,而是来自于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大集团,前者拥有电子商务的巨大用户群体,后者拥有中国最大的社交平台。与此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比如最大的小额消费金融机构并非来自于传统的贷款机构,而是来自于阿里、京东等拥有消费场景的电商机构。互联网理财、供应链金融等领域,互联网公司和实业机构同样异军突起,这些机构借助网络营销手段、场景优势、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工具,对传统金融的生态优化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传统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拓展互联网获客端口,通过与互联网机构的合作、融合,学习、借鉴数字化的金融产品创新、创设方式,积极推进金融效率的提升。
可以看到,传统金融的数字化转型,是过去十年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金融效率提升、金融产品创新的原动力。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不仅仅是金融的外在推动力量,更是金融的内生力量。金融的数字化,不仅仅具有工具价值,更在改变金融活动的流程和价值分配。
金融数字化的过程,不仅仅给金融业务本身带来冲击,更会引发金融业的风险形态改变,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数字化金融的显著特征是金融活动、实业活动、网络交易、大数据运用的融合,数字金融具有跨领域、跨学科、跨地域的特征,由此带来了法律关系的复合化和跨界化。单一学科、单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很难适应数字金融发展的需求。为了提升数字金融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水平,金融机构内部的风控合规人员及外部法律工作者需要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本书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展现一个金融、互联网、法律相互融合的多维度视角,为同业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