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江湖:娱乐法的圈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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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丧失话语权的音乐人

目前国内主流的音乐创作市场是以代理的模式进行分成,即词曲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词或曲委托唱片公司进行代理,由这些公司对自己的词或曲进行对外授权管理。

这几年音乐版权行业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目前在网络上完全免费的听歌软件已经很少了,几大平台基本都采用了付费会员的方式进行音乐版权的售卖。在娱乐法体系下,音乐行业其实是最传统的著作权规范适用环境,任何一首歌曲都有三种权利,即歌曲版权归词、曲著作权人,艺人表演者权归艺人,唱片公司享有歌曲录制形成的录音制作者权,在这个体系下,诞生了不同的行业运作模式。

传统的买断形式

台湾地区的词曲作者比较常见的授权方式是委托一家唱片公司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管理,但作者的著作权本身并不转让给唱片公司,仅仅授予唱片公司某个时间段对其作品经济利益的分成权。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需要使用这首歌曲的人与唱片公司联系授权即可。

大陆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因为除署名权外,《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大部分的情况是,词曲作者通过签署经纪合同,而将其经纪合同期限内创作的词、曲著作权一揽子转让给经纪公司。这是很多音乐人诟病大陆版权创作环境不佳的地方。类似于买断式的版权转让条款大部分藏在了经纪合约里,音乐人创作出来的词曲作品虽然能一次性获得一定收入,但却丧失了之后再进行商业开发分成的权利,对词曲著作权人的激励作用有限。

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咨询过几位大陆早期的音乐人,他们大部分创造了不少词曲作品,但普遍反映近些年并未收到过任何版权分成,再次询问他们当年签署的版权合约是不是一次性转让的时候,他们纷纷低下了头。不过好在近些年来版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音乐人的重视,一首作品出来就算不期待它能红遍半边天,他们也不会再轻易将版权转让。不过,这种买断式的音乐作品转让合同在一些较为底层的创作人圈子里还是未能有较大改观。

代理分成模式

随着国人音乐版权意识的觉醒,目前国内主流的音乐创作市场也有以代理分成的模式进行的,即词曲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词或曲委托唱片公司进行代理,由这些公司对自己的词或曲进行对外授权管理。这种模式是世界音乐市场较为通用的模式,但也有如下问题需要注意:

1.对代理方的权利要予以限制

由于发行是作品迈向市场的第一步,因此实践中不排除少数发行人滥用发行地位,擅自行使复制权、节目的录制权等。对于这些行为,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高额违约金。

2.代理方的收入状况应当可查

作为版权方而言,授权代理的期待利益无非是版税,那就必须在产生争议时有能力查询到代理方的财务账册。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均有相应的强制查询制度,但需防止代理方在财务上极不规范、难以查清情况。因此,一般应该选择过往业绩、信誉均较优秀的公司。

3.注意执行问题

目前代理公司以台湾地区为多,因此,在选择代理方时,应该以其在大陆有可执行财产为宜。否则,一旦产生诉讼,即使胜诉,在执行中也有很大困难。

总之,在浮躁纷华的音乐市场下,能够静下心来创作出经典本已不易。我们只能期待,那些真正热爱音乐的人能凭借自己的才华获得更多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