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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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征集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配套规定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各地规定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第四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3.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50号)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2012年12月19日)

第六条 (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第80号,2011年9月4日执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