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参考模板
以下是我们为某基金管理人制订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简略版,基本涵盖了前述制订要点,建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此版本上进行调整:
《××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认购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适用本制度、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的,以及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公司应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第四条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审核的实施并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认购的私募基金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任何投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审核内容和流程
第五条 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2.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3.在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前,向投资者如实告知私募基金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4.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的风险,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六条 公司应对参与认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具体的准入条件以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投资者要求认购私募基金的,公司认为该私募基金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私募基金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书面拒绝其认购要求。
第八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个人投资者拟认购私募基金的,应向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2.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近5年投资履历;
3.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4.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5.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6.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7.诚信记录(如个人征信报告等);
8.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9.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10.其他公司认为的必要信息。
第九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机构投资者拟认购私募基金的,应向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2.章程/合伙协议;
3.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投资履历;
6.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7.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8.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9.诚信记录(如企业征信报告等);
10.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11.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12.其他公司认为的必要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应在其提供给公司审核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应书面承诺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投资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公司将通过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调查问卷的评分细则由公司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另行制定。投资者填写虚假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者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提供的资料原件进行核查后,保留该等资料的复印件留存。
第三章 冷静期、回访和复审
第十三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公司应给予投资者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公司的非基金管理部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以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十六条 本公司应每隔三年对所有已认购私募基金并尚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的投资者进行投资者资格复核,对于不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不得再次向其进行基金宣传推介。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自行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均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由基金管理部具体执行,并由风险控制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以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如公司员工有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由此对公司和任意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作出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法定代表人签署后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