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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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闹的判决

情理的回归

——评最高人民法院虚假诉讼第一案判决书[1]

一般来说,评价古人的东西易,评价今人的东西难。难免陷入两难的境地。作为刚刚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写作的人、判案的人还都在,批评的话不大好说,表扬的话又难免让人觉得吹捧。

为避免吹捧之嫌,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先说批评的话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常“体积”庞大,似乎不这样不足以显示“最高”。听过一个传说,一位外国领袖的裁缝会给他的制服里衬上海绵,以使得他的身材看起来更加魁梧。最高院的判决书有些这个意味。我个人始终不太喜欢这样的判决书。篇幅长可以,但内容要与之相配。如果仅仅是堆砌案卷材料,重复说过的东西,就难免给人以“浮肿”之感。这篇判决书有一万五千字之多,其中相当部分都是在堆砌案卷内容。以我看来,篇幅至少缩短一半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表达效果只会更好。但风气如此,可能也没办法。

在这种风气之下,这篇判决书写的还是相当不错的。

判决书写的是一个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指原被告双方表面上是争讼,实际上串通一气,编了一个假案子让法院判决,为了得到生效的裁判用以坑害第三方。这样的案由是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往也并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件。如果诉讼请求是假的,当然应该驳回了。只不过以前大家都不太敢认定这样的案件。为什么呢?因为认定起来太困难。真的和假的之间缺乏明确的标准。像这个案件,欧宝公司说特莱维公司借了它的钱,要求还钱。但它们两家之间有关联关系,本来就是同一家人自己开的两家公司。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亲戚分别充当股东,资金、人员等都相互任意调配。其实就是一家公司,钱自然是随意调拨,根本用不着诉讼追索。它们俩之所以自导自演了这样一场诉讼,为的是可以“合法”地查封特莱维的房地产,避免这份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执行。这就是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地总结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两个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二是双方之间是否有真实借款。第一个焦点问题证明容易,双方肯定有关联关系。但有关联关系并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社会上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很多,这很正常。甚至可以说,这是公司制度的必然结果。同一个或几个人通过设立不同的数个公司,方便交易、规避风险、便利经营,都是允许的。仅有关联关系不必然产生虚假诉讼。那么,有关联的公司如果规范经营,产生了诉讼,是不是就应该合法保护呢?当然了!任何两个公司法人之间的交易,应当平等保护,即使是关联公司,也不比非关联公司处于劣势。就像这个案子中的欧宝和特莱维,如果它们的账目做得完美一些,每次交易都规范一些,是不会让法院抓住把柄的。再说,无论什么时候,一个成熟的商人都应该这样做。旧社会大商人经商,都是分内账房和外账房的。内账房是家庭用款,外账房则是生意用款。内外有别,不能混淆。这样才能正常经营。否则账目不清,不等法院查封,自己就乱了阵脚。

第二个焦点才是证明难点:双方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吗?关联公司之间,如果经营规范、手续齐备,也完全可以成立真实的借款关系,起诉要求还款,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查封执行。但真正的动机呢?就不太好说了。因为关联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有的紧密、有的松散。所以有的案件可能是真正的诉讼,有的也不排除其他动机。那么,靠什么来分辨真假呢?情理!必须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审查借款合不合理。合理的为真,不合理的为假。

但恰恰是这情理,一向是中国法官尽量回避的东西。中国法官尽量让判决看起来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看起来是证据和法律本身的自然结果,而非自己情理推断的结果。所以,中国法官不大愿意支持显得自己主观性过强的诉请。这也是这种虚假诉讼请求很少得到支持的原因:它实在太需要法官的情理推断了,否则当事人找出几个理由就能应付过去。它不像印章的真假、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那么明显。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总结了七方面的内容来证明借款关系的不真实: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借款的数额、资金往来(资金只统计流出资金不统计流入)、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借款用途与合同相悖、诉讼与执行中的行为与日常经验相悖。这七方面中的每一个方面当事人都可以找出理由分辨,但法官都是以不合情理来驳斥的。比如合意的形成,当事人记不清定约的具体时间、过程、金额,法官说“于理不合”。而其中最不合理的是第七个方面:欧宝公司起诉特莱维公司,向它追索欠款期间,仍在给它划款。这太不合理了!如果不是串通一气,虚假诉讼,谁能这么干?即使当事人最有力的抗辩“欧宝公司就委派人员进入特莱维公司进行监督。为有效防控项目风险”,也完全不能解释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一审法院辽宁高院主要以这条理由认定虚假诉讼的。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又全面审查了双方自身及交易过程的方方面面,甚至进行了全面查账,工作不可谓不认真细致,也不枉最高人民法院这体积庞大的判决书了。

越是高级(即复杂)的判决,越需要大胆地进行情理推定。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这份判决书迈出了可喜的进步,也为今后虚假诉讼案件的裁判树立了良好的示范。尤其是判决书中旗帜鲜明地斥责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以虚构债权而兴讼不止,恶意昭然若揭”。“两公司既同属一人,以一人而充任两造,恶意之勾连不证自明。”不回避问题,表明自己的主观的态度,更是让人欣喜。确实是一份高水平的判决书。

在这份判决之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会越来越“狡猾”,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的答辩意见来看,肯定是经过精心准备的。双方伪装得完全像真正的原告和被告,其说辞在现有条件下已经是最大的“滴水不漏”了。相比较而言,其之前的行为则显得肆无忌惮得多。这应该是基于以往的观念,认为法院不大会认定虚假诉讼,所以并不专注于此,所以虚假的认定还是相对容易的。在这个判决之后,法院面对的挑战必将更加艰巨,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更加需要让情理推断回到判决书中。


[1]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