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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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诉讼 执行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 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2]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知识延伸】

该指导案例被引用过6次,主要是明确了非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指引性。

该案例陈述的事实是在二审期间,因双方私底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选择撤回了上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对彼此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如果义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人因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有权依照一审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一旦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便发生了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确认的义务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方首先应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权利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遵守约定,不能在义务方未违约时选择依照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义务方可以以未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为由,对抗权利方依一审判决书申请的强制执行。该案例同时能够作为一审期间遇到类似情形的处理意见。一审中,如双方私底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后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原告不能依照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其只能重新起诉,但该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做出判决后,原告依据生效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例提醒诉讼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最好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旦义务方不履行约定,权利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