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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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第一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概述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主要特征:

1.原告主体固定,均为银行,被告主体不特定。除信用卡纠纷被告为一自然人主体外,其余借款合同被告大多是两个主体以上,方式表现为:主债务人是第一被告,系借款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其余被告均是担保人,既有保证担保,也有抵押担保。实践中以抵押担保方式居多。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借款人借款多是经营性贷款,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二到三年。主要原因是银行为了减少还款风险、控制贷方市场。企业经营投资,一两年内投资利润难以收回,企业需要申请延长贷款期限,而银行控制审批权限。若银行不延长期限,企业贷款已转换成资产,无法还贷,双方形成诉讼。这是目前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3.金融借款合同系格式条款,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通常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法院以系列案方式诉讼越来越多。银行每个时间段的金融业务相同或类似,导致形成纠纷易成系列案,银行通常会批量诉至法院。

二、法院受理案件情况

以丛台区法院为例,2015年受理218件、2016年257件、2017年381件。与2016年比,2017年同比增幅48.2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地方经济走势的晴雨表,大量金融合同纠纷融入法院,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重视这一现象,并及时做出调研,调整宏观金融政策、加强金融秩序监管。

三、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裁判建议

1.被告人数众多,送达工作任务艰巨,审理周期较长。

在向当事人送达时必须穷尽送达手段后(如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才能公告送达。应诉手续送达和裁判文书的送达,前后公告的期间至少5个月之久,导致案件审理周期7~9个月才能审结。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这一条将彻底解决金融类案件送达难的问题。因为银行借款合同中均约定了借款人、担保人送达地址,该地址如果无法邮寄送达,视为送达。

2.申请保全手续的案件越来越普遍。即使大部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有抵押担保,但银行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风险,仍然依靠签订借款合同时掌握的被告财产线索,申请法院保全,以便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该申请的普遍提出,使法院的工作量大大提高。目前,有些法院专门成立保全组、送达组等专门机构,能够使审判人员从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审判效率。但相当数量的法院,因人力、财力问题,仍然按照传统方式,主审法官“包杆儿到底”,被琐碎工作缠身,影响审判效力和质量。

3.银行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履行不规范。诉讼中经常出现保证人或抵押担保人辩称:“不知道借款人是谁,以为是案件中的某个担保人”或“不知道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也不知道借款数额是多少”等。

面对白纸黑字,担保人的辩驳虽然显得苍白,但也显示出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未向借款人、担保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合同备份亦都由自己保管。该行为如果不注意规范,有可能面临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

4.借款期限未到期,银行以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为由,请求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是否侵害了借款人合法权益?在多个担保方式存在的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彼此之间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无顺序之分?上述问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中普遍存在,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四、常用法律条文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2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5~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