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典型案例
郑某生与陈某妹没有其他子女,郑某煌与郑某华系二人的养子与养女。郭某玉与郑某煌于1979年2月26日结婚,生育子女即郑某山、郑某燕。郑某生于1996年5月5日去世,陈某妹于2001年4月26日去世,郑某煌于2013年8月17日去世。
1967年8月1日郑某生以陈某妹的名义申请基建房产,位于惠安县紫山镇南安村彭厝自然村,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东至郑某星兄弟厝、西至空地、南至郑某生厝、北至郑某生厝,为两层石结构房屋,1967年8月19日取得产权证,由郑某生与陈某妹建造。目前由郑某煌妻子郭某玉、儿子郑某山和女儿郑某燕占有。郑某生与陈某妹直至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屋,随郑某煌一家一起生活。郑某生系省五建退休员工,有退休工资,陈某妹系务农。郑某华系招女婿进门,婚后两年就离开娘家,至今已离开娘家31年。陈某妹曾表态原告外嫁离开娘家,不得分割娘家的财产及房屋。郭某玉母子三人认为郑某华自出嫁后,完全没有回家照顾老人,没有赡养老人,不应分得财产。郑某华认为自己逢年过节回娘家,部分赡养父母,故分割遗产时,自己完全享有继承权利,故将郭某玉、郑某山、郑某燕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郑某华与郑某煌在其父母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对涉讼房屋共同继承。鉴于郑某煌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予多分,其应分得涉讼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因郑某煌已去世,故其分得的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三被告共同继承。郑某华应分得涉讼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