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诉王江平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以下简称宏宇陶瓷)
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平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王江平因其位于北屯市一八三团锦绣园2号楼2单元×室房屋装修需要,与宏宇陶瓷业主刘秀芹口头协商,在宏宇陶瓷处购买装修材料。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宏宇陶瓷向王江平提供装修材料累计价款28735元,其中包括“SHILESI”家用吸油烟机(灶)一套价值3000元、“SHILESI”储水式电热水器一台价值1200元。其间,王江平陆续支付材料款13000元。后经双方核算,王江平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尚欠装修材料款15600元,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前付56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付清。王江平在宏宇陶瓷购买的“SHILESI”家用吸油烟机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宏宇陶瓷将该吸油烟机退回厂家维修,另行向王江平提供“鑫奇”牌吸油烟机使用,宏宇陶瓷至今未将维修的“SHILESI”家用吸油烟机返还王江平。2016年4月,刘秀芹因王江平拖欠装修材料款,将王江平家水表卸除,王江平另行花费350元购买水表并安装。
刘秀芹依据王江平签字确认的欠条主张与王江平系买卖关系,要求王江平支付拖欠装修款及利息损失。而王江平则认为系宏宇陶瓷雇用人工并提供装修材料,双方系承揽关系,因宏宇陶瓷装修及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王江平有理由拒付部分费用,并反诉要求宏宇陶瓷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宏宇陶瓷与王江平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王江平对在宏宇陶瓷店内购买材料,尚欠材料款156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庭审中,王江平的妻子陶川萍自认装修人员由其自行选择确定、自行与装修人员协商价格并进行结算;证人张德生证实系王江平与其协商粉刷墙面、确定价格,陶川萍的自认与证人张德生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宏宇陶瓷仅提供装修材料,与王江平就房屋装修及装修费用未进行过协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王江平主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宏宇陶瓷向王江平提供装修材料,王江平应当支付相应货款。故对宏宇陶瓷要求王江平支付拖欠的装修材料款1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宏宇陶瓷提供的装修材料质量有争议,且刘秀芹自认王江平购买的“SHILESI”家用吸油烟机在使用中确有质量问题被退回厂家维修,王江平可以行使对宏宇陶瓷要求付款的抗辩权,故对宏宇陶瓷要求王江平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王江平反诉主张宏宇陶瓷提供的地砖、“SHILESI”燃气灶、“SHILESI”储水式电热水器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向王江平释明是否申请鉴定,王江平明确表示不鉴定,故对王江平主张宏宇陶瓷赔偿地砖、“SHILESI”燃气灶、“SHILESI”储水式电热水器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宏宇陶瓷与王江平之间不具有承揽关系,对王江平要求宏宇陶瓷赔偿地砖铺设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SHILESI”家用吸油烟机在使用中因质量问题被宏宇陶瓷退回厂家维修,且宏宇陶瓷至今未将维修的吸油烟机返还王江平,王江平主张宏宇陶瓷赔偿因吸油烟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王江平购买的“SHILESI”家用吸油烟机(灶)一套价值3000元,而王江平已使用至今,故本院酌情确定宏宇陶瓷赔偿王江平吸油烟机损失2400元,王江平应将宏宇陶瓷维修时提供使用的“鑫奇”牌吸油烟机予以退还。王江平反诉要求宏宇陶瓷赔偿水表费用350元,宏宇陶瓷无异议,本院对王江平这一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材料款156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平“SHILESI”家用吸油烟机损失2400元、水表费用350元,合计275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1285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鑫奇”牌吸油烟机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屯市一八三团宏宇陶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平的其他反诉请求。
王江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10民终110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王江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要将标的物交给支付对价的一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须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将完成的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在这一点上,二者很相似,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的混淆,如果法律关系把握不准确,则影响法律后果的承担。
本案中,宏宇陶瓷虽向王江平介绍推荐装修人员,但装修人员由王江平自行选择确定,且王江平与装修人员自行协商价格并进行结算,宏宇陶瓷仅起了介绍、推荐作用,未对装修质量、装修价格等与王江平进行协商,故王江平与宏宇陶瓷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宏宇陶瓷已向王江平提供了装修材料,王江平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对于王江平反诉主张宏宇陶瓷承担因装修材料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合理有据的,应当予以支持,并从其应支付的装修材料款中予以扣减。而王江平反诉主张宏宇陶瓷承担因铺设地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王江平应另案诉讼解决。
编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李昌芳